(乙)各街道,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及下午九時至下午 十一時之間。

左邊或車之前面部份,以能在白日可以清明易見爲標準

第六節:駕駛未領牌照的車

第十節:左舵車

左舵的摩托車輛,必須裝備一真機韬式的器具,以 表示該車行程的方向。

公衆或私人的物業之駕駛術駕駛之。

第十八節:所裝載的物件不 得拖着路面 駕駛人不得任由其車所載之物件的任何部份拖潢 路面。

除該車經已領具牌照外,駕駛人不得駕駛應具車輛 牌照而未領具該項牌照的車輛。

駕駛人

第七節:提示牌照

第十一節:牌照

駕駛人的牌照,不得轉給別人。

如遇穿着制服之警員令提出牌照時7駕灣人應即 出示其牌照備點。

第十九節:祗有車輪可以着 除車之車輪,駕駛人不得任由其車的任何部份拖着 道路

第八節:編號牌板

(一)所有經已領具牌照之車輛的車前及車後,必須掛 附編號稗板一件,該牌板須油白色編號則寫黑字 (白底黑字)

第十二節:駕駛人必須領具 牌照 任何人等,如未領具一有効的牌照以駕駛某種車輛 不得駕駛車輛。

(二)電單車館面的編號臍板,必須兩面皆書明編號。 (三)公用汽車

公共汽車及公用車:編號牌板係油紅色,編號 寫字(紅底白字),並有英文 Public Veh- icle ( 公用車)

計程汽車(的士》:編號牌板係油綠色。編號 寫自字(綠底白字),並書英文 Public Vehicle (公用車)

(四)各公用汽車皆須加掛客牌一個牌上書明所准載乘 客之人數。

註:所有公共汽車牌照的編號,係由四千號起編 例如四三等等。

第九節:牌照證

注册牌照證,每年按發一次,該證必須放置於車之

香港年鑑 第九卿

第十三節:更換住址 家托車駕駛人更換住址,必須在四十八小時之內 知照中央警署,並隨呈牌照以資更正。

第十四節:無人看管的車輛 除交通規則許可外,例如停車地點駕駛人7得將其 車輛置於任何道路上或公衆地方而不看管之。

第十五節:車輛阻街

駕駛人在任何道路或電車路上,不得做成非必需之 阻碍或任由其車輛在該等路上做成非必需的阻碍。

第十六節:管馭車輛

當其車係在道路上時,駕駛必須-

份管該車。

第十七節:損壞道路物業等 駕駛人駕駛車輛,不得以有至損壞任何道路或任何 交通指南

交通規則

第二十節:遵照道路標誌及

除得警務處長書面准照外,所有駕駛人須遵照一切 道路標誌及其他交通指揮工具。

第二十一節:砲台徑

除得警務處長書面准照外,駕駛人等不得在砲台徑 或聖約翰禮拜堂外的曬塲行駛或停放任何具有車輪的車

第二十二節:發規定的訊號 駕駛人於將行駛其車或改變其車的行向時,須發適 當的訊號(見附表)亦可用經警務處長核准的訊號儀器 所發之訊號代表。

第二十三節:遵照警察要求 而停車

當善制服之警務人員呼喚或發出訊號要求停車時? 駕駛人須遵照停駛其車輛。 (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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