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日用便覽 或「結餘徵費」。或給予以享受此項有關利益之人。但在該年後之第五十 個評價年度發生上述情事者,不給結餘免稅額或徵費。

(二)凡無變賣,保險或賠償費等現金之存貯在發生上述情事之時, 此項費用餘額超過上述現金之數,應給予結餘免稅額,照費用餘額數補足之 (三)如有變賣,保險或賠償費現金而超過費用餘額者,應予以徵費, 費用餘額數徵收之。

(四)無論上項有若何之規定,凡給予任何人之結餘徵費額,不得超過, 下列數額,即(甲)給予其人有關此項銷費之創設費稅額數目(乙)給 予其人有關此項銷費每年免稅額數目。

第三十六條 本篇稱(甲)「工業樓宇或建築物」指使用(子 )爲工廠 工塲或其他用途而經營商業者(丑)爲運輸,船塢及水電事業 之用者。 ( 寅 )爲製造物質用途之商業•(卯) 爲存貯物質以備製造貨物之 商業者•( )爲存貯由海運抵本港之物質之商業者。前項樓宇或建築物 長 尤其是包括僱主爲所僱工人利之樓宇建築物在內。但無論上文有若何之 規定,所稱「工業樓宇建築物」應不包括用作住宅,〔工人居住者除外 ) 零售什貨店,陳列室,酒店或事務所之任何樓宇建築物(乙)[關係 科谷」指爲建造上述樓宇或建築物之費用,而由其人出資在全部費用所沾之 利益 ( 丙 ) 「 費用餘欸」指上述樓宇之主要費用,經在——( ) 依創免 稅額(丑)每年免稅額。(寅)結餘免稅額等减除後並加入結餘徵費之數 。爲實施費用餘數之計算起見,其對於任何年未有創設免稅額或每年免稅 額應予扣除者,應撤銷其費用總額五十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一)任何人支銷主要費用以設備機械機器以資經營商業 ,職業或業務者,對於此部費用,應給予其人以免稅額,等於此部費用五分 之一,稱爲「創設免稅額」。

(二)任何人在評價年度基本期間終結之後,對於任何人所有及在使 中之機械機器,(由一九五一至一九五二年評價年度起實施)應給予損耗 稅額,稱爲「每年免稅額」照地方稅鄉議局明定比率扣除,並在資產項下, 照下列各項减除後計算之(甲)本條規定之創設免稅額。(乙)本條規

地方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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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每年免稅額。但規定——(甲)凡在一九四七至四八年評價年度基本期 間之前獲得此部資產者,在基本期間後計算其價值,應將其現時所有人所付 資產金額內扣除其每年免稅額,一若本項之規定,在所有人佔有此項資產全 部期間內已爲有效之實施者,但因敵人佔領期內,所有人被剝奪其使用此部 資產權之期間則除外(乙)局長得裁定允許照地方稅審議局明定者予以較 高之比率,

第三十八條。(一)任何人經營商業,職業或業務在任何評價年度已獲 得所設機械或機器之創設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而發生下列各項情事,即 (甲)機械器已轉售他人,不論現目是否使用者(乙)機械機器已破壞 者。(丙) 機械機器已損壞不能復用者,均應予其人以免稅額,稱爲「結餘 免稅額「或予以徵費,稱爲「結餘徵費

(二)如遇無變賣,保險或賠償費等現金之存貯,或其人對於此項有關 供給機械及機器廠之主要費用在上述情事發生時超過存貯金額仍未准予扣除 者,應給予結餘免稅額,照費用餘欸數補足之,

(三)如有變賣,保險或賠償費之現金超過主要費用,在上述情事發生 時仍未准予扣除者,應給予結餘徵費,照超額費用徵收之。

(四)無論上述各項有若何之規定,對於任何人徵費之數,不得超過下 列兩項總額數目——(甲)給予其人此項費用之創設冤稅額。(乙)給予其 人此項費用每年免稅額,包括怡第三十七條(二)項但書(乙)獄照地方稅, 審議局明定者計算而予以較高比率之免稅額在內。

第三十九條。任何機械機器遭遇第三十八條(一)項情事而裝配新機器, 其所有人又須受結餘徵費或則依本條之規定應予以結餘徵費者,如以書面向 局長申請,則下列各項爲有效,例如(甲)其徼費超過新配機器或 器廠主要費用,則- (子)僅就其差額徵費‧(丑)新配機器或機器廠或 其費用不給予創設免稅額,結餘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寅)爲考慮新配機 器或機器廠所支銷費用予以結餘徵費起見,應視該裝配費用已給予創設免稅 額,等於全部費用之數。 (乙)新配機器或機器廠主要費用等於或超過應予 徵費數目,則----(子)不予徵費。(丑 ) 上述費用之創免稅額數目,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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