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核辮。(九)
隊長依第八條(乙)項規定將案送請總督核辦,須將 下列文件一併送髦——(甲)該案紀錄打字本一份(包括控罪 ) 由隊長簽證 爲與原本相符之正確縢本。(乙) 報書一份,列明——(一)研訊已證明 控罪之理由。(二)科罰之建議(丙)被告品行清單。(二)隊長將案送 請總督核辦時,須轉筋被告在十四日内得以書面向總督提出申訴(10) 總督按據控案及對被告申訴加以研後,如(甲)認定控罪未有確切誕 明,須——(一)將控罪撤消之 ( 11 ) 令行隊長再度調查或酌量另派他人 重新調查之。(乙 ) 認定控罪已有確切証明或依本條(甲)項規定再度或重 新調查後認爲有確切証明時,應按照賦有權力懲治之。(一)所科刑須 在該隊員品行清單所記錄之,
附表第三號 部躪及序級人員犯紀律罪行之刑罰(依第十一 條之規定)
第一部部屬人員:犯紀律罪行之部屬人員,得處下開刑罰。(一)由總 督懲治,(甲) 科下列處分——(一)撤革。(二)降級。(三)停止加薪 (四)罰金。(五)額外操練。 (六 ) 記大過。(七)記過。(乙)除上 述刑罰處分外,另對遺失或損害所供應或付託之衣物,配備,用具,裝備或 委任狀或政府財產給付賠償費。(二) 由隊長科以下列處分———(甲)五十 元以下罰金。( 乙 ) 額外操練(丙) 記大過。(丁)記過。
第二部序級人員:犯紀律罪行之序級人員,得由隊長處以下開罰, 一)科下列處分 (甲) 撤革。(乙) 降級。(丙) 停止加薪。(丁)五 十元以下罰金(戊) 額外操練。( 巳 ) 記大過。(庚) 配過。(二)除上 述刑罰處分外,另對遺失或損害所付託之衣物,配備,用具,裝備,或委任 狀或政府財產給付賠償費。
附表第四號 一九五四年消防隊(福利基金)規則(二 條之規定)
第一條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四年消防隊(福利基金】規則。
香港年鑑 第八
IL
中卷 日用便覽
第二條。(一)條例第十四倆明定之消防隊福利基金(下稱基金)所有 收益歎項,須立卽全數繳交主計官,由主計存入所開帳戶存放,稱爲「消 防隊勰利嵝金—“存戶」。
(二凡屬消防隊人員之非法賄賂或禮物而爲通常命令所禁止收受者, 如屬於金錢或流通証券以外而可以銷售之物品,須依隊長指示將之出售,並 將售欸繳交主計官,存入「消防隊福利基金——存戶」項下。
(三)主計官須於每月結算帳目後將上月份基金收支帳之報告一份送致 隊長察核。
第三條‧長認定基金存欸已超過正常需要時,應向主計官請求將剩餘 之歌投資香港政府股份或將該欸交政府代理人投資於核准殖民地政府基金 投資之証券。上述投資所得利息或利潤,須存入「消防隊黼利基金——存戶 」項下。
第四條 所有投資基金,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按照在香港或倫敦中市 價格予以評價,而此項基金在該日盈虧差額,應並按照評價增減之。
第五條,隊長如在任何一時期認定未經投資之基金已退诚至該基金最低 正常需要時,須請求主計官將某一部份基金投資在本港或倫敦市場出售之, 而將售賣價欸存入未予投資之基金項下,藉以保持-
分運用之平衡。
第六條 凡在基金項下支付款項而送主計官所有單據,須由隊長簽署或 附同隊長核准提支簽證爲眞確之謄本•凡遇後述一項情事,其證明書及提欸 憑單得由隊長授權人員簽署之。主計官祇能依照上項指定之隊長權力付款, 而隊長畫須將其授權代表簽署之人之姓名通知主計官。
第七條。凡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權力對隊員或退休隊員貸獄,通常須遵 照下開條件辦理——(甲)貸款須依隊長明定期數按月分期償還,但分期按 月償還,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若有一期未能如期償還,則其餘未償之歎 即以全部到期應予償論(乙)貸款最高額限一千元(丙) 凡遇必要追 償之貸欸,卽視之爲負欠政府機關之欸項。
第八條。財政司按據隊長之建議,對於基金之項下資或債項認爲不能 追收者,得羞令撤銷之。但此項撤銷,僅限於賬目上之紀錄,而對於在基金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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