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向隊長繳納之。

香港年鑑 第八码

(三)隊長收受上述一切費用,須即繳交庫務署,撥入消防隊福利基金 存賬,每月計算繳付,如有欠繳,應由主計官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照 負欠政府其他債務之同樣方法追償之。

第二十條。總督在政務會待制立施行規則,規定下開事宜(甲) 員紀律與懲罰。(乙 ) 消防隊臯利基金之管理。(丙)供制服及配飾類 (N) 。(丁) 使消防隊有效行使職所必要或便利之其他情事。( )大致有效 實施本例規定關於任何事,不論是否與本·條所列情事相同而應利立規則予 以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一)本條例第一,二及三號附表所載各規定,得由總督 在政務會頒制規則予以修正,取到或車訂之。(二)第四號附表內載規則, 應黼爲係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立者。

第二十二條。(一)凡抗拒或阻撓隊員執行職務者,以犯罪論,應受二 百五十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二) 除蟲–– (甲)选役。(乙) 遇發生火災時故意不服從在職對上 應當服從之其他隊員所發法指揮命令者,均以犯罪論,應受二百五十元 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三)凡非隊員之人未經隊長許可擅消防隊制服或任何服裝,其外表 酷賞或附有上制服之特別標識者,以犯罪論, 應受二百五十元罰金之處 分。

第二十三條。第九十五章消防隊條例(法律彙編卷二第一八五頁)宣告 廢除。

附表第一號 紀律罪行(第九條之規定)

隊員有下列情事之所爲者,以犯紀律罪行論II(一)執行職時犯快 儒者。( 1 ) 無良好及-

分理由不奉行書面或口頭合法命令者。(三)不遵 從職上應當遵從之其他隊員之命令者。(四)(甲)以玩忽或無良好與-

分理由不准時及勤奮辦理在職貴上應做情事者。( 乙 ) 由於不小心或玩忽就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九二 行職務至任何人或財產遭受損失傷害者。 (五) 明知故犯以口頭或書面提供 有關其本人職務之虛,欺詐或不準蹤報告者。 (六) 意圖詐欺而毀棄官方 紀錄,文件或書籍籓冊或更改塗抹記載者。(七)無正當權力而--(甲 ) 將其在融資上應保持秘密之情事洩漏者。( 乙 ) 直接或間接將奉行職務時 獲知之情事宣洩與報舘或他人者。(丙)刊發有關消防隊之事務或作公開宣 言者。( 八 )( 甲) 謀求或收受關於黨員職務上不經核准之費用,酬金或其 他代價者。(乙 )對於其本人以除蟲身份在職務上所負之現金或財诈或關 於消防隊該隊職員等基金之現金或財睟不予記賬或不造具正的報告者。 ( 丙 ) 不正當使用其隊員地位者。(九 ) 無正宮權力或適當宥恕而————(甲) 擅離職守或受檢閱時缺塲者。(乙) 常或受檢閱時遲到者。(一〇)(甲 ) 故意或以玩忽損或遺夨所供應付託之衣物,配備,用具,裝備或委任 或不小心加以正當保管者o( 乙 ) 對於所供應或付託衣物,配備,用具,裝 備或委任狀 遭受損害或遺失而以玩忽不提出報告者。(一)當或奉召出 勤時因酗酒不適於任事者。(一1 ) 當艄或退俳時行爲不檢或妨害紀律或足 令消防隊或公務人自喪失榮譽者。(一三) 犯任何罪行,不論由於違反通常 命令或其他,而其結果成爲公務人蟲之不檢行爲者。

附表第二號 部屬及序級人員犯紀律罪行調查程序規程

(第十一條之規定)

(一)所有控罪須記載於控訴狀單。(二)所有控罪先由隊長迅速當 被告在塲時執行調查,並予以紀錄。( 三) 控罪須向被告解釋及宜。( 四 ) 所作證供不必經過宣蓄手續。(五)被告有全部自由權以盤控方證人及 傳召任何證人與提供辯護。(六) 任何證據文件如未先將謄本一份給予被告 或准予檢閱,不得提供作證指控被告。 (七)隊長在控訴任何一階段,得將 控罪修改或另加控罪,但修正或另加控罪,亦須向被告解釋及宣讀之,而被 告有權再行質證人及傳喚本方證人作證。 (八)控罪研終結後,隊長須 (甲)如認定證據未能顯示犯有紀律罪行者,對控罪撤銷之。(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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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證據顯示犯有紀律罪行·期 (一)按照權力處罰之亂(二)送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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