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送呈監督核辦
(三)鏽塲爆炸證書,得免費給予政府僱用人員,但證上簽署「政府 服務人員應用」字樣,並於其人服務政府時生效。
(四)〔甲 ) 鱵塲監督按據滿意證據,證明爲適合在鏞塲主管爆炸工作 資格之人,得依附表二號表格發給鑱塲爆炸証書•(乙)監督得着令申請人 領取本規則謄本一份,然後給予證書。(丙)上述証書得授權持有人遵照監 督在證上所簽署而主持下列類目之爆炸工作 (一)限作地面或露天工事 (11) 兼作地下工事。但証書持有人施放爆炸不得用電,惟証上經監督 明許可用電爲之者不在此限。監督所發一証書,須將謄本一份送致警務處長
(五)(甲)所有廣塲爆炸証書,由簽發日起有效期三年,並得換領新 狂,免費續期三年。(乙)續期申請人徇據監督之要求,須再受考驗,俾到 定其主持爆炸工作之性能,監督認爲滿意時,得准予續期三年而在證上註明 換領時日與地點並加簽署之。(丙)證書損毀時,監督得另發新證,註明「 換領新証』字樣,舊証宜告作廢。
(六)(甲) 饞場爆炸証書持有人得隨時申請監督將所領証書更改。 乙 ) 監督認定申請人適合更改資格時,應即在證上簽証及註明日期,並通報 警務處長。
(七)除第(六)項所規定者外,監督以外之人不得將本規則規定所發 鑱塲爆炸証書以簽署,更改或塗抹之。證書而有此項非法簽署,更改或塗 抹者,應予作廢。
(八)領有鑱塲爆炸証書之人,須於領受時,卽在証上署名,不識書寫 者則用母指捺印指模。
(九)無論何人不得用虛偽或詐欺冒認或陳述,或故意或輕率提供 報告之方法以領取或企圖領取鑄塲爆炸証書。
(十)鑌塲爆炸証書遺失時,其持有人得向監督請求補發新証,監督滿 意認定申請人之身份及該證確屬遺失,得補發新證,註明「副本」字樣,每 澄徵費五元。
(一壹 )依本規則規定所發鏽塲爆炸証書,得由僑務人員以良好及-
分 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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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下令予以停止或撤銷之,但此項命令得由受害人之請求,逸證監督槓定 監督之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第二十三條‧經理人僱用爆炸手時,須驗明其所領機場爆炸証書,並須 滿意認定其人卽爲依本規則規定在証上紀錄其署名或指模之人。經理人須將 該證書保留直至其人解僱時爲止•
第二十四條。(一)配備及施放 爆炸, 須由爆炸手爲之,
(11) 爆炸手配備及施放爆炸,得由非爆炸手而可靠之人在爆炸手直接 監督之下助理其事,但爆炸乎本人對於因其人之無識,無經驗或不小心而 生意外,須負其實,惟無論如何,除爆炸手外,任何人概不得配備信管爆炸 鋼穴
(三)同時不得用電爆炸,但開鑿坑穴,露天工事或開鑴工事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在開始續地工作前,工目須——(甲)注意工作現塲所有
高懸及鬆浮砂石泥土均盡移去,(乙)注意購地工作塲地已否全部擦過與檢 視孔口底像不致有誤炸之虞。
第二十六條( 一 )凡在換班之始或爆炸之後,主管該班工人之工目必 須最先進入工作塲,如未認爲安全,不得容許任何人進場,但需要辦理塲內 安全之人不在此限。
(二) 主管工目必要時得同不超過两名之其他人員進入經過爆炸之坑 穴,自頂至底詳加檢視,並將一切鬆浮砂石泥土移出穴。
第二十七條。凡相互距離不滿三千尺之工作,遇其中之一施行爆炸時
·兩方工人均須撤離。
第二十八條‧無論何人於工作場施行爆炸後,須候塲內烟火焰消除, 方可摑塲,而主管該班工人之工目須負責保證其屬下工人遵照本條之規定 凡遇感有毒氣無論如何輕微,須郎向直接上級報告
第二十九條• ( - ) 在本規則施行時仍屬有效之鋼塲爆炸證書,應自 日起賡續生效爲期一年,但已取消者除外 (二)上述證書在此一年期內, 得向鍍塲監督繳銷、改換依本規則規定發給之鑰爆炸證書,不另收費 第三十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在地下層携帶或任令或許可他人携帶 七五
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