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僱建造,修理,修補或拆除(下列各項工作者) - (甲) 建築物 包括建造地基。(乙) 水閘,堤壩或水源地。(丙) 道路,橋樑或 道 (丁) 碼頭,埔頭,海堤或其他海事工程包括船隻錨泡。 八、受僱設立,修理,保養或拆除(甲)電報或電話電線或電杆。( 乙 ) 架空電線或電纜,電杆或架。(丙) 無線電杆或航空柱架。〔丁 ) 無線電播送鐺線或柱架。

九、受僱建造,修理,檢查,維持或拆除陰溝者。

十、受僱於消防局,更練隊或看更人(但非私人寓所之專任看更人)。 十一、受僱於有爆炸工程之工作者

十二、受僱於開鑿工程者。

十三、受僱供給,發送,變壓或分配電力或發送或分配煤氣者

十四、受僱於九廣鐵路(英段)者

十五。受僱建造,工作,修理或拆除喉管或空中索道者

香港年鑑 第七庭

大並不知情或許可者不在此例。

第一號附表(依第二條(一)景之規定)

爲實施第二條(一)規定所列之僱傭

受僱管理及保養任何機動車輛(包括電車或飛機) 用以租賃作爲載運 旅客或貨物,或用爲工業或商業用途者。

二、受僱於依第五十九章工廠及工塲條例規定登記或必要登記工廠或工塲 之塲所者。

四、受僱於第二十八條規定载重之香港船舶者。

三、受僱於礦塲或採石或開鱵或採石工程,或關於或因開或採石或與 礦產有關或地下之各種工作者。

五、受僱於船舶爲補-

燃料、裝運糧食、建造、修理,拆除、清理或油漆 等工作而其人並非該船船長或船員者。

六、受僱在鐵路車輛,貨車,飛機,營業塲所,貨倉或船舶載卸,存儲 遷移或搬運貨物上落者

十七、受僱飼養或管理牛隻·屠宰牛、豬、綿羊、山羊或爲公衆朱富者。 十八、受僱爲駕駛人者。

十九、受僱製造電影片以便公映者或放映此等影片

二十、受僱製造或處理炸藥者。

1

廿一、受僱由任何地方或船舶搬運易燃性液體至其他地方或船舵者。

廿二、受僱建造保養或經理電梯或起重機者。

廿三、受僱於會所、宿舍、酒店、旅店、酒樓、茶室、食物店或餐者。 廿四、受僱於以游戲或娛樂爲目的,但限於受僱人係經由會所聘用或支薪者。 廿五、受僱於破伐或或拖曳木材者。

第二號附表 ( 依第八條之規定 )

喪失工資能力百分率

喪失兩

喪失雙手所有手指及兩姆指

喪失雙足

喪失全部視覺,包括以視力爲主

要工作至申請人不能工作爲度 完全癱瘓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受傷致永遠臥床 其他受傷致永遠殘廢

100

十九八七六芄

++++++

+1

十三

一手喪四指及姆指

十四

喪失四指

十五

由有膊起斷臂

由肘部至肩膊喪

在肘部處喪臂 由晼至肘間喪臂 在手腕處喪手

喪失姆指——兩節

五〇

四七、五

四五

四二、五

四] 五

三五

十六

i

中卷‘白用便覽

喪失貪指

三節

法令規章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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