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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七间

第十一條:(一)所有拘留之人,除由醫官根據醫事理由准予豁免者外,應 於開始拘留時師從事適當工作,藉以助成其人於獲釋後足 以謀生者,

(二)除由醫官證明適於該種工作者外,所有拘留者不得責以任 何工作。

(三)每一訓練所均應訂立經由監獄司批准之工資計算,俾拘 留者得以領受其所應得之工資。

第十二條:在可能範圍內,應予拘留者以適當宗教佈道。

第十三條:爲拘留者利益計,應給予教育課程。

第十四條:每一訓練所應有圖書館之設備,每一拘留者應准予隨時調閱。 第十五條:監獄司應審定拘留者之性格過去歷史及其他有關情况而予以類別 之,幷酌量使每人均能接受適當訓練。

第十六條:所有拘留者,應由監督劃分等級,并决定每一等級所應享受之 權利。

第十七條:拘留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 (甲)不服從監獄司或監督命令者。

(乙)不服從訓練所人員命令者。

(内)懶惰,不小心,或怠於工作,或拒絕工作者

(丁)言語,行動,或動作下流者。

(戊) 自訓練所或合法拘禁地方私逃者。

(已)暴動或煽動其他拘留者暴動者。

(庚)對訓練所人員,僕役或其他拘留者有兇暴行爲者

(申)接受或企圖獲致任何種類之違禁品者。.

(壬)以任何方式違反本規則或訓練所之秩序及紀律者。 癸) 企圖實行上述任何罪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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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一)所有違犯紀律之罪行,須卽呈報監督,監督至遲應於次日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種懲罰

(甲】警告。

(乙)剝奪權利,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丙)延遲其升級日期。

(丁)停止其通訊及接受探訪,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戊) 依總督在政務會核准之限制糧食表限制其伙食

(三)爲實施本規則規定,所稱「權利」應視爲包括緻集,遊 薇,娛樂及參加受薪工作等在內。

第十九條:凡報告拘留者犯罪,除監督外,其他訓練所人員不得處理之。 第二十條:監督按據某一拘留者犯罪報告後,應飭令先將其人與其他拘留者 隔離,另候審判。

第廿一條:被指犯罪之拘留者,在上述報告未處理前,應將其犯罪事實明 之,并使其人有在塲候訊及申辯之機會,

第廿二條:附目所列表格,對於實施本例規定,有關事項,應予採用之, 附 目

第一號表格(依第四條三項規定) 還押訓練所命令格式(畧)

第二號表格(依第五條一項規定)飭令接受監督之通告格式(粤)

第三號表格 ( 依第五條二項規定)召脚拘留命令格式(暑)

第四號表格(依第六條一項規定)將監獄囚犯轉移訓練所拘留之授權狀格式 ()

第五號表格 (依第七條二項規定) 呈報被拘留者怙惡不悛報告格式(县) 第六號表格 (依第九條規定) 拘留命令格式(譽)

業主與租戶(修正)條例

但不得超過七

舉行調查,但如該日爲星期日或公衆假期者,不在此限。

(二)監督調查後如證明確有犯罪行爲者,得予以下列一種或數

一九五三年二二號再度修正法律彙編第二五五章業主與租戶條例(一九 四七年二五號 是年七月十七日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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