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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香港年鑑 第七舟
法令規章
中卷 日用便覽 本條(三)項所指自由停泊八小時之期間規定,不得予以 引用。
元。(丑)每增加一千磅—二〇元。
(甲)最高總重量不超過二、〇〇〇磅者
(七)不任服役及進行修理或翻裝之飛機,並非因存放而改不任 服役者,得與機塲主管官洽商核減駐留費或停消費,但以 其不能服役期間最低限度一連七日者爲限。上項費用,應 依正常收費率折半徵收,並適用於整個不能服役期内,而 於修理或翻裝完成後首次試飛時截止。
11
111
000/1
五〇〇
000
000
一四〇元
1100R
111001
四〇〇元
(八)駐留費表
所佔面積不超過
三〇〇(方尺下) 五〇〇
達二十四小時之徵費 每月徵費 三元
* 元
五元
100K
七五〇
七元
LOR
一五元
110R
三〇元
六〇〇元
七二〇元
三六元 四二元 四八元
八四〇元
五四元
六元
1.1100R
六六元
三二〇元
七二元 :
一、四四孝元
10.000RKEY
每增加一千方尺 於飛航証書
六元
1110R
000
000
000
P:000
000
000
1: 0000
1
九六〇元
1.OKOR
第六條:(一)以未領過適合飛航証書之飛機,於申領上項証書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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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規定收費
(甲)最高總重量不超過一0、〇〇〇磅者 一〇〇元。
100
第
第
(二)換領上項証書費用,包括有關申請事項之調查費用,應依 下列規定徵收—1
-100R.
(乙)最高總重量超過二、〇〇〇磅者(子)最初二千磅! 1008
·(丑)每增加一千磅———二〇元
(三)上項證書簽證費,包括有關申請事項調查費,由處長以外 主管人員簽發者,卽爲依本條(一)項規定應徵費用。
(四)上項證書之換發費,包括有關申請事項調查費,卽爲依本 條(一)項規定應徵費用。
(五)在登記証書有效期內,申請核准修改飛機之簽証,徵費二 十元 •
第 六 節 登記証書
七 條:發給飛機登記證書費二十元。但以該飛機過去會在本港登記,丼 經處長對下列各情事滿意者爲限
(甲)頒登記證書係因所有人出售該機而致失效者。
(乙)該機之登記所有人在該機出售前係屬該機之建造人或販賣人者。
(丙)該機自舊登記證書發出後從未飛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 證費十元(子)依通常建造程序或爲申領適合飛航證書之試
雕飛行者(丑)向意欲購買之人表演者。(實)將該機移交買主 者
七 節 機塲執照
七節
條:發給機塲執照,應依下列規定徵費 (甲)申領或換領執照
二十元。檢驗費 五十元。(乙)更改執照——免費。檢驗實 !五十元。
但各該執照之發給或換發係以發出後十二個月內有效期間,及於期 後申請換發執照或由同一人爲同一機申請另發執照者應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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