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六回
中卷 日用便覽 一部份豁免本例之規定。 (戊) 檢查,發證及發給文件之費用。(亥) 大致爲實施本 例關於不論是否與本項所列相同各情事之規定。(二)本例施行規程得規定凡有違反 所爲者以犯罪論,得並規定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六個月以下徒刑之處分。(三)第二 號附表內規程,除另依條規定訂規程加以修正者外,應爲有效之旅行。
第十四條:在不妨害法律關於不得推翻證據規定之下,對於登記申請書或商事登 記證內容(除第十二條(二)項之規定者外)提供眞實證明責任,應由申請人或領受 證人,或由表證其内容眞實性之其他人等之。
第十五條:(一)下開人等特許免遵本例之規定。(甲)小販口(乙)擦鞋業a (丙)依本例第十三條規定立規程特許豁免之人。(二)下列人等茲特許谿免第一 號附表所列應繳之費用——(甲)經營第一四章雜項牌照條例附表所列商業之人, 惟經營杉木店之人除外。(乙) 凡依第十三條規定制立規程特許豁免之人。但表證依 本例規定特許豁免者,其表證責任應由自承有此特許權之人資之,而此種特許權對於 其人所營其他業務,不適用之。
第十六條:(一)凡有左列情事之一之所爲者以犯罪論。刑罰:科二千元罰金及 處一年徒刑處分。(甲)經營商事而不遵照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乙) 不遵奉處 長依第六條規定傳喚或辦事務。(丙)無合法權力而違反處長依第七條規定提出 之要求者。(丁)違反第八條(二)項規定者。(戊)違反第九條規定者。(已) 犯 有偽造本例或施行規程規定之文據者。 (庚 ) 根據本例施行規程規定向處長提出陳 述或供給報告,或依第七條規定提出減免申請,不論屬於口頭或書面爲之者而其中重 要部份係屬虛僞或因遺漏重要部分,而爲其人所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爲虛僞者。(辛 } ) 反抗或阻撓檢查員依本例規定行使其職責者。(二)凡因違反本條(一)項(丙) 或(丁)款之規定而成立犯罪行爲者,其人在判罪日之尚未繳交本例規定應徵費用 者,裁判司除科以刑罰外,應並飭令該人迅卽向處長繳納前項費用,如不遵繳得判令 按照第二二七章裁判司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核計之徒刑。
第十七條:違反本例或本例施行規程者如爲一商號,則該號所有合夥人,經理人 或似係經理人之人,均以犯罪論,但證明此項犯罪行爲, 其本人並不知情或許可者不 在此例。
第十八條:任何人於繳納指定費用後,得請求處長簽證依本例或施行規程所保管 之文據謄本或摘錄,或請求簽證或頒發商事登記本或摘錄,處長應予以照准。 第十九條:第一號附表内載規程得隨時由立法委員會以決議案修正之。 第二十條:本镪第九,十及十一條之實施日期,應由總督在政務會頒令,指定日 期在政府公報發表,同時或分別指定之。
第二十一條:(一)本例之規定,不得視為有着令處長對不合法商事予以登記或發
法令規章
四六 給商事登記之所爲。(二)對任何事發給商事登記証,不得視爲有默示各該商事或經 營該商事之人或其僱傭人等已遵守任何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之情事之所爲。
附
表
依第七條(一)項規定商事登記證應徵費用()甲欸證書······二百元......時 效十式個月。{二)乙欸證書······六百元........時效十二個月。
商事管制規程
依前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立施行規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九五二年商事管制規程。
第二條:由個人經營每一事而申請登記者,須由該人依附日一(甲)表式填具 兩份向處長提出之。
第三條:由法團經營每一事而申請登記者,須由該法編董事一人或司理人或其 他職員依附一(乙)表式堆具兩份向處長提出之。
第四條:由商號或其他非立案法人團體經營每一商事而申請登記者,須由該團體 之合夥股東或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丙)表式填具兩份向處長提出之。
第五條:處長准據正式填具一(甲),一(乙)或一(丙)表格後,應編列號次,註明 商事登記號碼,標示證書地址及發證日期。
第六條:處長須將所有正式填具一(甲),一(乙)及一(丙)表格連同依下文規定正 式填報之第三號表格存檔,此項檔案,即爲登册。
第七條:處長須依附二(甲)或二(乙)表格作成商事登記證書。
第八條:凡領有商事登記證者,如繼續經營該業,在該證效期屆滿後一個月内, 將原証送交處長,遵繳應納費用後,即換領新證。
第九條:(一)凡頜有商事登記証者,如對於表格灬(甲)(乙)及一(丙)或表格二 (甲)或二(乙)所列各詳綳事項有變更時,須於此項變更後十四日內遵照第三號表 二式填具兩份呈報處長,並附繳費用三元,處長應卽將該商事登卽證改正之。 (二)凡不 遵照本條規定報告詳細事項之變更者,以犯罪論。刑罰:科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 之處分。
第十條:凡簽證及發給任何文件或商事登記證,每件徵費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