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
足者,得於七日內棠棣督在政務會審定之。 (二) 上述早察須由市政衞生局 轉達,如不經該局轉呈,則須於上稟總督前察呈該局,由該局轉報機餐,附是該局採 取此項行動之說明書及所持理由。(三)本條規定,對於該管法庭隨時所有救濟法 不得我爲有若何妨碍。(四)在不妨害第(三)項規定之下,隨督在政務會按據禀 訴,得就該事件一切情形與事實,予以公允之救濟,若是禀人向法庭提出申請,而法 庭不干預市衛生局之決定,此,仍不能親為有阻止總督在政務會另予决定之所
第十條:( - ) 在不妨害市政嚮生局依任何法規所授權下列情事制立細則之權力 之下,該局得制立規程,規定下關事宜 (甲)徙置區内房屋建築方法及條件。( 乙徙置區潔淨事宜。(丙)徙置區人民健康事宜。(丁) 徙置區 建造房屋申請手續 o ( 戊) 徙置區内經營貿易,商業職業或事業方法與條件。(已) 依規則第七條給付 賠償方法及條件。(庚) 徙置區任何房屋。(辛)准許在徙置區建造任何房屋與 建築物許可證應徵費用。 (二) 上項規程不得視爲有越權之所爲,因各該規程之規定 ,對於上項情事,與其他法規或有抵觸或削弱其權力者。 (三) 市政衞生局制立所有 規程,須送呈總督審查及送呈立法委員會通過施行之。(四)上述規程得規定違反規 程者卽構成犯罪行爲,並應明定刑罰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 。規程得併規定犯罪有關事物應予沒收-
公。
附表 普通條件
(一)發給本特許證及由持證人佔用之地址,在任何情勢下,不得視爲持證人有 構成其租賃權之所爲。(二)特許證須在屋内由市政衛生局核定之當眼地方標示之。 (三) 特許證不得轉讓他人,但先經市政衛生局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 特許證 持有人如未經市政衛生局書面許可,不得任令證內列名及附貼照片以外之人使用或居 住該地任何一部地方或該地所蓋房屋之内。 (五)特許證須俟向庫務司署繳納規定期 間費用後,不生效力,此後,限期屆滿經催收後十五日內猶不難繳所定費用者,得取 消原證。 (六 ) 該地特許證指定之建築物轉讓他人或無人住居癒兩星期者,許可證應 即取消。(七)該地及上蓋建築,須由持證人在該證生效期内,隨時維持其完整與淸 「潔,以得市政宿生局滿意為準。 (八)不依限期照市致衛生局規定辦法完成其建築工 事者,得取消其特許證。(九)持證人須時常保持該屋良好秩序與整潔。(一〇)持 證人須遵守市政衛生局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徙置區)規則規定製立之規程辦理, 並不得任令屋内人等違反此等規程。〔一壹)持證人不得違犯或容許屋内有干犯(法 律料棄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按毒品)條例規定罪行之所為,或違犯一九五一年 「保護婦孺條例之規定。
香港年鑑 第六回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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徙置區普通規程
六月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市政衛生局五月二十七日執 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制立之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徙置區) 規則第 十條所授權制立之下開施行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徒置區)普通規程,並對任何徙置 區發生效力。
第二條:本規程
授權檢查員』指授權官,警官,依第九十五章工廠及工
攜條例規定委任之觀察員暨市政衛生局主席書面,委任以實施本規程規定之其他人員 『主席』指市政黨生局主席。『繳徒署官』指總督委任爲總徒置官人員並包括市政 衛生局主席在內。 『規則』指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徙置區)規則。『秘書』指市政 衛生局秘書。
第三條:除額有及遵照秘書簽發許可証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在徙置區内建造或持 有任何建築物。犯者刑罰:一千元酬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四條:凡申請在徙置區建造及持有建築物許可証者,須以書面向總徙置宵申領
第五條:許可証須依第一號附表内載表式及市政衞生局指定之其他表式爲之 第六條:依本規程規定發給之許可証,須遵照規則附表内裁普通條件,以下稱普 通條件,連同總徙置官奉市政衞生局特別或普通訓示個別規定之特別條件辦理。 第七條:(淨)除臨時許可証不收費用外,其在徒置區佔用地址以建造及持有任
何式樣建築物所發許可証,應照第二號附表所列徵收費用。(乙) 一切事件須照納全 部費用,但在每年到期換領許可証六個月或少過六個月新領之許可証,應照原定徵收 小費 0
第八條:(甲)任何徒置區建築許可証應徵費用而屬於第二號附表所列AB或D 項者,須由頜証人向主席書面授權收費之庫務署人員提出索討時繳納之。(乙)任何 徙置區建築物許可証應徵費用而屬於第二號附表所列其他各項者,須由領証人於到期 索討時或該附表指定換領日期七日內庫務署繳納之。
第九條:秘書認定許可証意外遺失或毀棄者,於運繳費用五元後,另發許可 証喝本一件。
第十條:(甲)除秘書外,無論何人不得塗改許可証。(乙)無論何人不得使用 或持有而希圖使用經過塗改但非由秘書所塗改之許可証。(丙)秘書准令塗改許可証 須由秘書簽署証明,並徵收費用五元。 狠者刑 一千元罰金及八個月徒刑之 法令規章
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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