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二年香港法合规章
性病條例
例言! (一) 本篇所樹乃一九五二年香港政府施行的重要法令規章,供與商民有關者,(二) 本篇所無者,參攷第 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香港年鑑。(三)本篇所各法令規章中,照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登載, (四)各 法令規章常有修正,讓者須不時留華僑日報所載立法局會議新聞,詳爲參攷。
目錄——(一)性病條例,(二) 徙置區規則,(三)徙置區普通規程(四) 主要物品供應規則,(五)房屋賃權 條例,(六) 農產品統營條例,(七)農產品統營規則,(八)商事管制條例,(九)商事管制規程,(十)薙公債股 份證劵條例,(十一)營運出口規則,(十二)教育條例,(十三) 教育規則,(十四)補助學校公積金規程,(十五) 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規程。
一九五二年第一號制立法案管制性病蔓延條例,是年一月九日癒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二年性病。
第二條:本例疟證明書』指醫師簽發之證明書,證明患者在簽發證明 書之日並非受性病之傳染者。『患者』指受檢驗通知書送達之人。『代監督』指受任 爲本港代衛生監督之醫官並包括醫務衛生監督所委代表代生執行本例規定之醫官在 内口『檢驗通知書』指代監督師令某一人受醫事檢驗之通知。『醫師』指 )政府警官,(乙)英國海陸空軍官,(西) 注册執業醫師。『易霫通知書』指患 者意欲轉就另一醫師治療之通知書。『治療』包括任何定期或其他醫事檢驗在内。 『 治療通知書』指師着令患者受體導檢驗之通知書。『性病』指淋疾,梅,軟疳, 硬度,淋巴毒或總熱在政務會在政府公報發表通告宣佈爲實施本例規定於性病之其 他傳染病。
第三條:醫師診病人受性病傳染,根據人報後,係由某一人所傳播者,除 審察雙方發生關係之時日與所得其他情報,認定無適當理由相信其受如此傳染外, 須依附表第一號表格造具報告,開列病者與傳染病及受傳播難疑之人各詳細事項。
香港年鑑 第六月
甲
呈報醫務署代監督核辦。
第四條:(一)代監督如認定上鎭報告書所列之人曾受疑傳播性病與二人或多人 者,除經認定無適當理由相信果曾如此傳染之外,須依附表第二號表格對該人送溼檢 驗通知書——(甲)說明按據依第三條規定所爲報告,茲有理由相信其人必須受性病 之治療。(乙 ) 飭令其人依通知書所列醫師姓名與所定期間受醫事檢驗。(二)凡對 任何人送達檢驗通知書後,其人須將本人擬往就診或受檢驗之撐師姓名,即予呈報代 監督或寄發上述通知書之人。
第五條:遵照檢驗通知書檢病人之醫師,須依附表第三號表格填具患者痊癒證 明書,呈報代監督,或依附表第四號表格對該病人送達治療通知書,若令患者遵照隨 時指示再受檢驗及治療,或依通知 内另列醫師姓名,臨時受該醫師之檢驗及治療 至同代監餐半報該患者痊愈證明書爲止。但患者在未簽發痊愈證明書之前,得繕具易 警通知書,對其就診他醫之意圓通知該醫師或報代監督,其治療通知書應繼續有 效,一茬所易 師姓名爲代替原來醫師之姓氏者口
第六條:(一)患者如欲轉易醫師,須將醫師通知書内列明之,患者更改或擬變 更其住址時,須將 地址列明之。(二)患者既爲易醫之通知,須於發出通知書後 七日內向發內列名之醫師就診收受醫事檢驗,
第七條:醫師對於本例規定必需之證明書,須免費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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