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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徵費五元。

香港年鑑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又 再留或押就近警署核辦。但實施拘捕,除在情動上不能對犯罪人提起告訴或傳到 案者外,方得爲之。(二)凡犯本例施行規則規定罪行者,警察人員,海事官,衛 生官,衛生視察員,或稅務官得將犯罪人在場出銷陳列售賣成交易之貨物,器皿,商 品,樣本或圖樣或其應用之器具或其他設備檢獲帶案,或使人送交裁判司核懈,裁判 司對於上述一切貨物,器,商品,樣本,圖樣,具或設備,無論有無犯罪人判 及依例判處刑罰外,得下令全部沒收-

公。

第八條:本例定期一九五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水上小販條例施行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八年上小規則。

第二條:凡欲申海上小販營業牌照者,須向海事處領取所定表格及繳呈本人相 片四幀向海事處長申請之。

第三條:海上小販牌照費,在輪上營業者每年六十元。在本港船營業者每年三 十五元 。

第四條:(一)牌照表格,分別依本規則附日一二兩項表式爲之。(一)牌照須 發明領牌人營業之商品,或手工品。

第五條:牌人袛限於在牌照上列明營範圍及所指定本港領海內之某一特別區 域內營業。

第六條:所有牌照概於每年九月三十日滿期,換領新牌照所納費用亦等於牌照費 ,預繳後予核辦。

第七條:(一)海事處長有絕對决定拒絕發給換領牌照全權。(二) 海事處長對 於遠本規則規定罪行領牌人,得撤銷其牌照,至於領牌人有違反牌照所列條件者或 一般不適宜於領有牌照者,得併以此爲理由而撤銷其牌照,但對於因違反條件或一般 不適合領牌照者,須予領照人提供反對之機會,然後予以撤銷之。

第八條:如准今換領新牌照,須在原有牌照之上簽証之 5.

第九條:海事處長如意認定牌照已遭遺失,毀棄或意外塗污時,得另發副本,

第十條:無論何人不得更改,塗抹或删改牌照,又無論何人不得利用或持有而意 圖使用會經改或更改或湖抹之牌照。

第十一條:領牌人在營業時間內須裝備牌照,退警察人員,海事官,衛生觀察員

表式(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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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或稅務官索閱時須即繳驗之,上述人員得將牌照扣留,餘海事處長加以檢驗除吊滑之 外,應於相當時期內發還之。

第十二條:頜牌人如未經錯東或代理人暨船長書面許可, 未經船之船主許可亦不得擅登任何船濺。

長書面許可,不得攪登任何船舶又如

第十三條:領牌人須將其業務上一切坯拾棄去並須保持其營業及用具之清

第十四條:領牌人不得將其所領牌照或襟章分賃,轉讓或借給他人。領牌 須躬親營業,不得委托他人爲代。

第十五條:領牌人不得作營業上之呼叫或任何癞聲音,以招徠生意。 領牌 人不得對任何人施用過買或足以阻撓,騷擾或喧關之行爲。

第十六條:海事處長對每一領牌人給予襟章一件,內載其姓名,牌照號碼及牌照 詳細事項。領牌人在營業時間須在其身上顯明佩戴之,以資鑑識,遺失襟牌,補發副 本,每件收費一元^

第十七條:領牌人營業不得有足以阻撓船上之行爲。

第十八條:領牌人不經營——(甲)火水,彈藥,爆竹,或一八七三年第一號 險品條例規定之其他各種危險物品。(乙)酒,呂宋菸,菸草。捲菸或其他徵稅物品 。(丙)一九一九年一三號料販店保障條例規定料物資。

第十九條:領牌人不得明知故犯遺棄或抛掉強於香港,

第二十條:(今領牌人不得在岸上營業,領牌人每日營業時間,在輪船上由上午 六時至午夜止,此外時間不得營業。

第11十一條:一售熟食之領牌人如供應食具或筷子者,須供設-

足沸水,以備食 客使用後在他客應用龍洗滌之。上述領牌入須與酒樓其他夥伴同樣併受醫事規則取 締,海事處長如認爲必要,應受定期之醫事檢驗。

第二十二條:領牌人違犯規則第五條或第十條至二十一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第一號(船)海小販照表式(學)。第二號(輪船)海上小販牌照

犬貓條例施行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〇年狗及貓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檢定夠類檢驗所,指總督在政府公報發表宣佈爲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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