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覽 分十一秒,深水埗碼頭及九龍海軍停泊處下鐺,或停泊,有警標爲識,但在九龍半島 西三百尺之堤岸及油蔴地避風塘停泊之船隻,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船艇在荔枝角船塢上水時不得橫泊或漂流。 第四十五條:非經海事處長准許之船變,不得停泊於下列地點
香港島
(一)威利麻街海碼頭兩邊離堤岸五十尺。(一)由威利麻街攤擓碼頭至東 街石級處,上午五時至九時。(三)水街東便石級離堤岸五十尺處。(四)海事處碼 頭,包括向西一四五尺堤壩。(五)得忌利士輪船公司碼頭兩邊織堤岸四十五尺處。 (六)寶靈頓峽橋北離堤岸一百尺處。(七)威非路碼頭兩邊離堤岸三十尺處。( 杜老誌道石碼頭兩邊離堤岸五十尺處。
九
(1)紅磡渡海碼頭兩邊雞堤岸五十尺處。(二)鐵路頭。(三)公衆四方街 碼頭兩邊離堤岸五十尺處。(四)旺角海碼頭兩邊離堤岸一百尺處。(五)深水埗 渡海碼頭兩邊離堤岸五十尺處。
第四十六條:非經海事處長准許船隻,不再在下列地點下錨停泊或閒遊(一 海堤一碼內或退標誌一百碼堤岸。(甲)皇家船塢。(乙)太古船塢。(丙)太古 煉糖廠堤岸。(丁)香港仔船塢。(戌)香港及黃埔船塢。(已)最士模保列丹船塢 。(庚)比利船塢。(二)青洲水混標誌百碼内。(三)九龍灣以北五百蘤向南,與 九龍啟德機場之堤岸平行。
第四十七條:船隻不得進入寶靈頓唊 鵝頸橋)。
找換零幣規則
九月二十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護照在政務會執行一九1111年第五號緊急措施 條例(一九四九年第八號同年四零號緊急措施條例及第二號修正條例分別修正在案 第二條所授權,立下開施行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爲一九五〇年緊急措施(找換零幣)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稱————『零幣』應指依一九四一年二一號輔幣通用條例規定發 行之一分,五分,一角等通用券打根據一九三六年香港(硬幣)法第四條規定執行
法令規章
四〇
賦有權力頒發公告規定爲一合法通用之一切硬幣 第三條:(一)無論何人持有或管制零幣超過其人在職務上或業務上適當需要之 數
即屬非法。(一)凡違反本條規則規定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三)凡被 控犯有本規則之罪者,對於控案標的物之零幣並非超過上述適當需要,其表証責任, 須由被告負拟之。
四條:(一)無論何人由本港輸運或企圖輪運價值二元以上出口者,即屬 非法。(二)凡違反本條規定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五條:副督察或以上階級警官如有理由懷疑任何房屋存有違反規則第三條規定 之幣者,依法得進入該屋,施行搜查,並將所發見之零幣抄沒之。
第六條:凡屬一九三三年二五號各種營業牌照絛例規定有金銀找換店牌照以外 之人,對於他人找換零幣而索取或收受手續費作爲代價者,即屬非法。凡違反本條規 定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七條:無論何人犯有本規則規定之罪者,應受簡易程序 判科五百元罰金之處 其罪行爲違反規則第三或第四條之規定者,其犯罪零幣應政府沒收-
公。 說明:(一)最近數過以來,本港輔幣極感短缺。當局雖於該期內發放大量輔幣 幣,但此種短缺仍未平息,故此種現象顯非由於正常原因所造成,實由於投機操縱 收集輔幣藉以出賣圖利,故各界人士均極感不便,且又足爲增高生活程度之一項因素 。(二)上項規則之頒行, 即基於上述之情形,照本規則規定, 無論任何人等持有 或管制之輔幣,就其任職或營業之性質視之,有超過其合理之需要者,則屬違法,無 論何人携帶輔幣離港者亦不得超過二元,凡違反此項規定,一經簡易法庭審屬實者 可判罰五百元,而與該種有關之輔幣亦可由政府判予沒收,除依法領有執照之找換 外,無論何人將輔幣轉換與別人時,均不得索取貼水,違者經簡易法庭審訊實後, 可知五百元。(三)凡根據一九三三年各種牌照條例規定領照之商人則不受本規則 第六條之限制,因財務司會根據該各種牌照法例依法規定找換商找換任何票面額之港 幣時,所得收取之最高貼水額如下:一分輔幣——貼水千分之五,五分及十分硬幣, 輔幣———,百分之一。
保護公共物資條例
·本例定爲一九五零年公共物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