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覽 任何軍火,彈藥或爆炸物之人將上述物品在令內核定之地方儲存之。(丙)撤銷或停 止一九三三年第二號軍火條例第三條所發執照或依規定發給帶或使用槍械之執 照,或飭令遵照令西所列條件准予繼續持有執照。(二)凡違反本條一)項所頒 令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第一一三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警務處長發給之許可証及內戰條件辦理者外 ,不得製造爆炸物,凡製造任何爆炸物而違犯本條禁止規定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
第一二四條:凡在封閉地區或保護地(禁地)或在本規則施行後受任何方法或敵 人攻擊而被毀損或居民已撤離或依一九四八年五九號公共秩序第十一條規定命令 居民撤出之地區而有下開擠事之一所爲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受終身監禁處分 -(甲)犯一九三五年三 號偷盜條例第四十條(一)及(三)項規定罪行者。 (乙)從上述毀損地區之房屋或遵照上述命令撤退居民之空屋盜物品者或盜竊因此 機殼破而遺留或無人保護之物品者。(丙)犯一八六五年第六號故意損害物遽條例規 定罪行者。(丁)企圖越過守衛者
第一二五條:凡非當值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隊或後備除或警察隊人員 之人有下開情事之一之所爲者,除能証明係奉合法命令或屬合法行爲者外,一律以犯 本規則規定之罪論----(甲)干涉任何港口,鐵路,電車,水遠,路軌,電力廠,傳 溫線或工廠等之經營或使用者,或用來或採作生產,供應, 儲存或運輸縠水或燃料 之工廠者。(乙破壞或干涉任何港口,鐵路,電車,水道,路軌,電力或傳導線 等一部份或其有關之物資或財辦者,或用以採作生產,供應,儲存或運 食水或燃 料等工廠或其有關之物資或財產者。(丙)損害 干涉任何體報電話線或用具或無線 官報電話設備或其他交通設備者。(丁)損害或干涉任何飛機,飛機器材,飛機塲5 降落地或停機場者。(戊)以任何行爲或犯有玩忽所爲足以阻撓或危害任何船,飛 機,車輛,機車或鐵路車廂之安全者。
第一二六條:(一)總督在政務會有權頒發命令禁止港內士何組織團體活動,而 此種組織經總督在政務會認定其目的或用作散佈區亂或發動大罷工或各種擾亂秩序者 。(二)無論何人如有促進上述禁止活動組織團體之目的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三)無論何人如無合法權力或宥恕而持有上述禁止團體在被禁止前或以後所發證 章票據文件,或在表面或顯示盤各該被禁組織之會員或職員或參加組織之證據者, 以犯本規則規定之驗、六四盤何人難以任何行爲在本港內增進幾骹怖或伲
法令規章
三六
進大罷工或各種亂秩序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五)官對於上述禁止國 體所或有與有關係備作使用之各種事物,依法得查抄之,裁判司按據呈報依法亦得酌 量下令將此等物品沒收-
公,警務處長並得指令將此等沒收物品:以任何方法予以處 置之。
第一11七條:(一)警務處長對於本港任何一區域如劉定在該區城地方若有任何 會議白某種會議之舉行,即足以擾亂公共秩序或致妨碍民衆生活必需品與事務之供應 及維持者,得頒發命令,指定期間,禁止在該區域召開任何會議或某種會議。(一) 警官或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隊或後備隊人員得採取適當步驟及施用必需武 力,以獲致所有依本條規定所頒命令或指令之遵行。(三)無論何人發動,主持或 加本條頒令禁止舉行之任何會議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四)依本條規定所 命令不必在政府公報發表,但上述禁令之發佈,得由警務處長按照當時情形,認定發 表此項命令之最有效方法爲之。
第一二八條:(一)無論何人不得有下開情事之一所——(甲)侵害或闖進適 用本條規定之房屋處所地方。(乙)違法進或擅登政府所用或爲政府服務之車輛, 船隻或飛機或侵害闖進上述車輛,船隻或飛機所在之房屋地方。凡違反本條之規定或 發見攬進或搵登任何車輛,船隻或飛機而有違凡本條之規定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 論,又在不妨害向其人提起任何訴訟之下,得由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军,團除或 後備隊人員或警官搜查其人身體並得將之驅逐出外。(二)無論何人有妨害公共利益 目的而進入適用本條規定之房屋地方或上述車輛船隻或飛機或其所在之房屋地方者, 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又凡依本項之規定向任何人提要訴訟,如能証明其人確曾在 此一時間進入各該有關房屋,車輛,船隻,飛機或其所在之房屋地方者,主控方面得 提供其人之品行証據(包括其人以犯罪証據在内),以表証其人當時之犯罪行爲與 目的。(三)無論何人在適用本條規定之房屋地方或上述車輛,船隻,飛機或其所在 地遊蕩,暨經在場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隊或後備隊人員或衛官令離去而 繼續在此遊蕩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並得由上述人員搜查其身體。〔四)本條 授權搜查 婦女之身體,除由婦女加以搜查外,不得爲之。(五)適用本條規定之房屋 地方係爲......(甲)政府所用或爲政府服務之房屋地方。(乙>執行主要工作事務之 房屋地方。
飛機
第一二九條:(一)無論何人不得有任何行爲意圖破壞或妨礙爲政府服務或執行 主要工作事務使用船隻
車輛養器,零件或其他事物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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