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韁 第四

中卷 日用便克 『印刷機』包括爲印刷新聞紙,書籍或小册子所用之機器及其配件,或收費或爲 報酬而印刷或翻印任何印刷品之機器及其配件。

「保衛地方』與一九四六年一六號保潮地方(安全)條例所規定者具有相同意義。 『公共利益』包括防衛或維持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利益或維護民眾生活必需供 應及事務等利益在內。

「刋物』包括書或印刷物及不論是否與印刷物同性質之一切物品,內容顯示或 按照其方式或任何方法可能表示其文字或意識者,並包括刋物之騰本及複本在內。 『刋發』包括送發,分發及通訊在内。

*徵用』對於物產,指由微用主管當局收管物產或將物產交由微用主管當局處 理之。

『安全守衛 指當值爲授權守衛者,或英國軍人或本港海陸空軍,警察隊或後攤 警察人員,轉務警官或特務警員奉派至任何地區或房屋担任保衛或阻止或管制閒人進 入或管理當地交通者,

『水機』包括飛船及專爲水上巡邏用之其他飛機在內。

「亂意圖』,『亂刋物』及『亂文字』與一九三八年一三號磊亂條例所規 定者具有相同意義。

『船舶』及『船隻』與一八九九年一〇號航條例所規定者具有相同意義,但英 國政府所有船隻除外。

『 特務警官』與一九四八年四一號警察嫩條例所規定者具有相同意義。

『供題及事務』包括民衆實或不必確實所需要者在內。

*電報一指用儀器紀錄訊息或以電流信號傳遞其他通訊。

『違法刋物』指依規則第七條規定頒佈之現行法令有關之刋物,載有依規則第六 條規定之現行法令有關情事之刊物,違反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印刷或出版或戲有不遵照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報紙,抄本或其一部,違反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印刷或出版之文件 ,任何刊物內容所載並不遵照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頒發之命令送請檢查者。

『無僊 機指以無綫電報,電話或電視法發放通訊之儀器。又『無綫電收 受機』指以上述方法接收通訊或報告之儀器。

(二)本規則對於所稱做作任何行爲、包括作成或遺漏行爲在内,又除上下文 養別有規定之外,包括做作或不作任何陳述在內。

(三)本規則對於所稱船長或飛機鞅員 豳並再爲包括當時理船威飛機之

人在内。

第七條: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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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則對于有關無綫電報,電話或電視等收發通訊之規定,應視爲包括收 發警號或報告在內。

(五)(甲)總督或主管當局對於執行本規則所授權力,不需要任何特定表格爲 之。但總督飭令採用任何表格以執行上項權力時,則對某一事件按據環境情形依其表 格加以修改而採用之,在法即爲有效及-

分。(乙)本規則第(五)(甲)之規定 ,對於執行本規則所授權力,並不暗示必須出於以書面行之者。

(六) 一九】一年三一號法律解釋條例之規定,除該例第十條之外,對於本規則 及依本規則規定頒發之命令或規程,應適用之,一若該例對任何一法例之解釋應予適 用者。

第三條:(一)主管官由總督按照人員姓名或兼職以書面委任以奉行本規則所有 或任何一款之規定,依本規則委任之人員稱爲主管官,並得對本港全部或一部地方委 任之,除別有相反鵙示者外,以施行於全港地方。(二)凡委任在職人員兼任主管 官者,除有相反之規定外,應以當任在職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所謂『授權人員』指督察階級或以上之官下開人員(甲)爲 實施本規則所有或任何一條之規定,則由總督授權代表之公務員。(乙)爲實施本規 則所有或任何一條之規定,則執行公務性質職務之人員而由總餐授權代表行之者。 ( 丙)任職於英國正規軍或本港海陸空軍,團或後備團獄之人員。

第二章 出版物及通訊之檢查與管制

第五條:(一)總督導委任郵包及電報檢查員一名及適宜人數之助理及副檢查員 若干名,本規則稱「檢查員』包括所委助理檢查員在内。(二)總督得以手令授權 政司管理有線與無線電局人員將所有轉遞或送發興包及電報扣交檢員。(三)檢查 員或其授權人員得將本港收發或經由本港之各種郵包或電報開拆或檢查或永久或於必 要期間內予以扣查。(四)凡無合法權力在本港任何地方或本港領海內之船隻或 飛機傳遞任何電報而未經檢查員先行通過准予送遞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六條:(一)主管官得頒發命令作一般或特別指定性禁止發其認爲係屬或足 以妨害公共利益之出版物。(二)無論何人出版刊物而有違反依本規則規定所頒命令 者,醫刋物之所有人,編輯及撰作印刷與繪製該出版物之人,概以犯本規則之罪驗。 主悝官得雅發命令禁止其一個物或某種或某一性質而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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