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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同。

一九五零年香港法令規章

例—...(一)本所輯,乃一九五〇年法令規章,俱與商民有關者。 (二)本篇所無者,參攷第一、二、三各囘香港年蜢門得。(三)各例常有修正 ,讀者須不時留意華僑日報所載立法局會議新聞。

目錄...——(一)緊急捎施(主要)規則;(二)本港領海保衛管理及航行規 則;(三》找換零幣規則;(四)保護公共物資條例;(五)水上小販條例;( 六水上小販條例施行規則;(七)犬貓條例施行規則

緊急措施(主要)規則

十二月二十八日政務會署理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二二年第五號緊 急管制條例(一九四九年第八號緊急修正條例仝年四〇號緊急管制第二號修正 條例修正在案)第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施行規則:

第一條(定名):本規則定名爲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施行規則。

第一章 緒言

第二條(釋義):(一)本規則稱

『飛機』舆英廷俠一九二〇至一九四七年現行航空法第一章規定頒布之命令内含

『火』及『彈藥』具有一九三三年第一號軍火條例之間樣繼義。

『地區』包括建築物在内

『絡檢察官』包括總律師在内。

『挼欉守衛』與一九四六年一六號保衛地方(安全)條例所規定者具有相同意義。

『封地區』指依一九四八年五九號公共秩序條例第十條規定宣佈之地區。

『敵人』指任何入或以若何方式組成之集體人等經在政務會發佈通告在政府

香港年鑑 第四间

中卷 日用便號

之配件在内。

公報宣佈某一類或一股人等爲敵人者並包括任何人或集體人等不論是否曾爲上述之 佈而其人以任何行爲公然癲亂或以任何方法動長地方秩序之擾亂者,但其人參加罷工 或以溫和態度勸使人參加罷工行動者,不得僅因此故而薦之爲敵人。

『 主要工作事務 指任何事業或民衆之需要或事務經總督在政府公報通告認定係 爲公衆服務事業或民衆生活所必需者。

『爆炸品』包括一切爆炸物及轟炸物,並包括硝酸,銷困,銷基困,鉬酸甘油

·銷葡萄糖,銷纖維素,銷困醇等。

『槍械』指各種可以致命之軍械而自槍管發射子彈者並包括一切可以減低或光

『地產』包括任何種類與管業期限之土地,不論是否爲水所淹蓋者,連同地上建 築,榴木及其他裝置物品。

『聚會』包括集會、宴會、聚集、慶祝會典禮及巡遊。不論是否公開於衆者。

『報紙』指任何刊物內載新聞消息,報告,記事,評論,或其他有關公衆利益情

事,定期或非定期出版,發售或免費送閱者並包括副刊在内。

『該例』指一九二二年第五號緊急時期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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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册子』指一頁或多頁或一部或多部份非釘裝成秩之印刷文件,內載有關新聞 論題或政治事物而加以闡明者。

「定期刊物』指固定或非固定時間,分號或分部之定期出版物。 照片包括片

底,非林片或其他感光物品,用作絕錄不論會否沖晒者。

『持有』對於軍火彈藥及爆炸品,指在任何人身上搜獲或篩其人所管有者。

『郵件」指書函,明信片,發信片,報紙,印件,樣本包裹及所有郵寄包裹或事

『印刷』包括石印,打字,攝影及一切複寫字體,數字,表記,畫片,輿圖與 其他相事物在内。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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