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緻,紀錄谓意之任何文件 而此文件保明白所 使用之密碼者。

拘捕監禁驅逐

第三部:拘捕、監禁、江、解出境,要點 下:(一)任何『二』以上之警官,如有-

分理由 相信須被監禁者。 必加警告而拘捕任何人。( 112任俱英軍,如有-

分理由,可以監禁任何人。( 三、任何警官,如有-

分根據可以監禁任何疑犯, 任何人在被處以,被監禁不超過十四日。(四 輔政司有權命令監禁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不得超過 一年。爲適此條之需,有一個以上之審查 雖癖,此委員會之主席及委員,均須由港餐指定。主 席及一委員即足成法定人數。(五)港督可命令任 被監禁者離開本港,惟不得適用於:一、本港生長之 英藉人民,或二、經審查委員會審定反對被監禁,任 何人發監禁後,可在接到通知後七日之內提出抗 下列各翛內所稱『家』係指妻子,依其爲生之丈夫 掎其爲生之父母或祖父母,十六歲以下之兒子,十 八歲以下之未婚女兒,任何人被命令蹤境者,須輔 政司指定之監禁地盤被監禁,或被任何英軍、警官、 移民局負責帶領至邊境或上船。在船上得被禁至離開 本港領海爲止。如一犯人已被判離境者,則其監禁令 將已停止。任何人被判離開馬坐王星加坡者亦被 命令離開本港,此捕犯人被監禁於本港監獄內者,得 受任何警官、移民局官員責人管理,帶領至邊境 或上船,被監禁至離開本港爲止。 凡犯人潛熙本港 者,可受簡易罪處以三年監禁。

警察限制活動

三、港督如有理由相信某一村落成區域之村民

香港年鑑 第三回

(甲)會協助及教唆,或晚護彼等所觀識之人等人 乙或最近會協助教股或其行爲有妨害公共利益者。 (丙)會壓制或聯合壓觸犯一一六條細則及一八 條細則罪名之証據者。(丁)堅持不提供關於最近有 妨害公共利益行爲之人之消息與駐在該村之英軍警者 ,輔政司可下令將此種人扣留並解其離境。(六) 警務處長可下令:(甲)不准某人留在本港某一區域 內。(乙)令該人呈報其行止,(丙)禁止或限制 骇人存有或使用某項物件,(丁】對談人之職業、生 意、及其與他人之來往與通訊,活動消息及意見之發 表等,均加以限制,凡違犯此則者,爲犯罪,( 七)港幣可命令開除任何觸犯此例之政府人員及停止 其薪金與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份。(八口凡遭拘捕者 監禁不得超過廿四小時。除非有帮辦以上之警官之 命令,再監禁至四十八小時。(九) 任何官員得不必 警告:甲、進入任何住宅搜查;乙、命令停止任何舟 車或個人而加搜查,不論是否爲公共場所,假如該實 員懷疑此住宅或母車或個人可提出可疑武器,推婦女 必須中婦女搜查。

管制飛機船舶

第四部:本港港口、領海、機場及船隻飛機行動 之管制,要點如下:一港柽可命令訂定船隻所在 及來往之辦法,管制在本港領海内所有船隻之行丶 航行、嚮導、抛锚、下碇、射燈等。此種命令概稱爲 航海命令。(二)除得港督特准外,不得將本港用以 護航之浮筒,航路標,助航燈及其他助航之儀器等停 止或移動。(三)如港餐爲驚荽,爲便利或保躉船 雙起見,可命令任何英國船離開某種區域,並橫時 修改或增訂條例。(四)任何人經港發授權後,可通 知在本港領海內之船隻船主遵守航薇命令。八五)任 中卷 日用便範 緊魚條例

何人經港督授權後,可通知在本港領海內之船隻船主 ,禁止任何人上船。(六)如港督認爲需要,對於任 何英國船隻,可禁止僱用任何人。(七♪港督可命令 各本港航海航空公司,不得僱用任何人爲外地之代理 (八)港餐如認爲需要,可命令所有船隻飛機, 概不准進入或離開本港領土或領海,除非持有港餐特 許證件。

不准擅自離職

(九)如督認爲需要,禁止任何在本捲內之 船隻成飛機加添任何燃料、糧食及必需品,或進行修 理,(十)任何人任職於任何船隻,不得:甲、無ㄤ 分理由辭去職務,不肯跟攤入海;乙、脫迷該船而未 請假;丙、未請假如不盡責。(十一)港督撤除航海 命令之偏見,可命令任何英國船隻進入海內(不論從 本港或捲外),但有 特別當局發給執照者除外。(十 11)當局可命令任何人簽署租用船隻或携帶貨物之合 同。(十三)當一英國船被香港政府需要、包用、或 黴用。該船 用船主或其他船員之合約,即隨微用時 而停止,除非經港聲特准合約維持。(十四)港餐如 認爲衆裏,足以維躇公衆利益者,得命令所有在本港 內之船隻或飛機,限制或禁止其建築宇,修理廠, 飛行學校,跑道等。

徵用船舶車輛.

第五部:運輪——管制公路及領水,並可規定限 制或禁止某種車輛之經行路線。至於機動船隻,不但 管制行動,並且管制其所使用之油。港內及領水之 交通, ,除管制行經線路及目的地外,在當局認爲某處

車捱 塞時,得令其移運至指定地帶。至於軍火之裝 鉗登移運,得隨時就時地需要,由政府或港層通

雄得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