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间 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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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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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無線電學檢驗,艾光治療,鏞光治療,按及電療,照一九四九年五月四 日政府公布第四七四號規定徵費表徵收之。

(申)牙科檢驗及治療,照一九四九年五月四日政府公布第四七五號規定徵費表 徵收之。

(四)官立醫院留醫及門診平民病人不論是否兼聘政府醫事顧問,專家或醫官 治者,按照病情收費由五十元至一百元。

(戌)心臟電學檢驗每次收費二十元,多發攝影本一件,加收十元。 (亥)門診病人施用輕小手術,按照手術方式,收費由五十元至二百元。

証明書————凡關於病人適合或不適合職務或其他因病不宜於工作証明書,保險公 司必要証書,公務機關包括海陸空軍當局必要之檢驗屍體報告等,微費十元,再須再 復如醫事檢驗,則加收正常診費。

(乙)贊育醫院

1、官立贊育醫院膳食及醫藥治療每日微費—【等四元五角,等三元,三等 一元五角。

二、需用成藥由醫務署供應而此種藥物, 醫院配藥所並不通常供給者, 應另收 費。

三、非政府公務員之平民病人微收頭等或二等膳食費者,兼收下列輸運費用 頭等五十元。二等二十五元。

四、其他需要應黴額外費用,照上述甲段其他官立醫院所規定者徵收之。 (丙)荔枝角及西營盤醫院。

西餐

頭等

*元

四元五角

11

大元

ME

三等

*元

一元五角

甲、上項費用包括膳食費及醫官診治費在內,其他需要應徵額外費用,照上述甲 段其他官立醫院所定徵收之。

乙、病人患傳染病由衞生當局强迫在院隔離醫治者免費。 (丁)肺病療養院。

凡在肺病療養院受檢驗者免費。

附註:醫務監督對於三等膳食費有全准予豁免,對於額外費並有搵豁免或减除

官立醫院牙科治療徵費表

五月四日醫務監督佈告,由一九四九年五月廿六日起,官立醫院及牙科病院,牙 科治療養費表及規程如次:

一、至再行佈告之日爲止,凡非公務人員及其妻兒得醫官立醫院及牙科病院診治 者,限於下列三項——(甲)官立及津貼學校學生。(乙)由濟貧官証明需耍拔牙與 其他牙科治療之貧苦病人。(丙)官立醫院留醫病人。但祇限於脫牙,供應儀器及施 用手術。三等病人免費而頭等二等病人則照下表收費:

甲、就診於政府牙科醫師

六十元

頭等病人

二等病人

十五元 三十元 七十五元

五十元

二十五元

乙、脫牙

至少

至多

不施用麻醉藥每齒 施用局部麻醉藥每齒 施用普遍麻醉藥每齒 丙、鋅補牙齒!!

五元 十元 二十元

二元五角

五元

一百五十元

四十元

「百十元

二十元

六十元.

全部鐵換

五百元

二百五十元

盧復造型每齒

十元

修補每

緊塞或接

ㄤ 五十九

一百五十元

每隻

及徵費表。

一百元 三百元

二、上述規程及費用表爲代一九四七年四月三日政府公佈第二九一號 發表規程

又光檢驗及鐳光治療徵費表

五月四日醫務監督佈告,一九四零年十二月二十日政府公佈第一三七五宜告撤銷 ,易爲下文:

甲、叉光檢驗——(一) 小照(四肢脊柱盆骨臉部等)五十元。(二)大照(全 部細科等)一百元。(三)特照(心房等)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等病人收半費,三等 病人免費。照片爲院方所有,醫師請求,可以借用。向醫師多索照片,每件收費不愈 五十元。

乙、叉光及鐳光照射——對疾病部份施用射線每五管單位收費不逾一百元。施用 外科手術,另外加費。二等病人收半費,三等病人免費。

丙、電療---每次徵費十元,二等病人收半價,三等病人免費。

丁、小幅放射線攝影片——部檢驗圖片,如受之適合體格檢驗等,收費二元 五角,身體檢查得由醫務監督决定准於免費。官立醫院或肺癆病院 檢驗病人免費。 附註:醫院主管員對門診病人有區別病人等級之權,醫務監督並得體察情形對上 述費用全部豁免或酌减之。上述徵費辦法,由一九四九年五月廿六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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