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述三個月屆滿後,註冊官認定執會社已終止存在,而在公報刊發通告,由通告日 起,該社即視爲已終止存在。
第七條:(一)註冊官得隨時以手令通飭任何特許會計註冊會社以書面呈報—— (甲)社之組織與現行規程正帶及完備謄本一份。(乙)會社居住或現在本港在職 人員與同人正及完饢名冊一份*(丙)該社在最近六個月內在港開會次數之正確及 完備報告一份,列明每次會議地點。(丁)其他確定報告;八(一)依上一項規定所發 手令須列明品報期限(不少過七日)。但註冊官按據申請提示良好理由,得决定延長 其限期
第八條:(一)特許會計與註冊會社所負本例第七條規定之責任,應由各該會 在港每一在職人員及執行管理與助理該社事務之人負之。除上述在職人員及其他管理 之人,除受註冊官乎令送達者外,不受上述責任之拘束;(二)特許會社與註冊會社
·對本例第七條規定送發之手令而有不遵守其全部或一部份辦理,則所有上一項受送達 之人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分,但其人能-
分証據,得法庭滿意 ,認定其人已盡所能,因非其權力所及,至不能遵行命令者不在此例;(三)遵照第 七條規定所頒乎令向註冊官呈報事項有虛偽,失實或對某項要事有不完備之所爲者 該呈報人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分,但其人如能提供-
分証據 法庭滿意,認定其人有良好理由相信其所呈報係屬正確及完備者不在此例,
第九條:所有本港會社,不屬於註冊會社或特許會」者,以非法會社論 第十條:非法會肚之在職人員與執行管理或助理該社事務之人,應受簡易程序審 判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十一條:非法會社之會員或-
作同人或參加非法會社會議之人應受簡易程序審 弹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十二條:無論何人明知故犯許可非法會社或非法會社會員在其本人所有或租用 歸其管制房屋或地方召集會議者,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處分。
第十三條:依本例規定進行之訴訟事件——(甲)如經識與任何一會所,公司3 合夥組合之存在,即認定其一會社而符合本例釋義之規定,但能提出相反證明者除 外(乙) 主控方面不必表該會社有無名稱或以某一名稱組成或爲人所通稱者。 丙)凡控訴某一會社爲非法會社,其表証此社爲注册會社或准許會社之任,由被 告方面負报之。
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十四條(壹)凡在任何人身上或歸其保管者而捜馬於國民於任何賣藝之持 冊,帳、書、會員名冊,印鑑、旗機或徽章,除有相反之證明外,除認定其人。 該社會員,又除有相反證明外,應並認定該社在搜獲上述文件時係已存在者。(二) 凡在任何人身上或歸其管有者而發見有關任何會社之薄册,帳員、畫據、會員名冊、 印鑑丶旗幟或徽章,除有相反証明外,應並推其人有助理該社事務之所讎。
第十五條:(一)所有會社,不論是否爲特許或註冊會社,如有使用三合會儀式 之所爲,即以非法會社論;(二)無論何人如爲三合會會員或尤作三合會同人或參加 三合會會議或在其身上發見或歸其保管而有關於三合會或三合會分會之薄册,帳、 書據、會員名册、印鑑、旗幟或徽章,不論該會社分社是否在本港創立者,應受簡易 程序審判科二千元以下罰金或二年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十六條:(一)總督任政務會如認定任何特許會計或會社有受人利用作妨 害本港治安,福利或良好秩序之所爲者,得全橞决定,飭令該就解散了八二)上述命 令之題 佈須在政府公報發表,並在該社所在地之房屋與該營警方以顯腿方法標貼 之;(三)飭令解散之會社,以非法會社論,我社如爲注册會社,應該注册取銷 第十七條: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得隨時進入有理由相信任何注册會社或其會員用 作會議或辦事之地方。
第十八條:注册官助理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任何注册或特許會計有被用作妨害 本港治安,利臨良好狹序之所爲者 入或不必招人協助及必要時强制進入其有 理由相信係用該社會議或辦事之地方,並得在該處地方及在場或逃走之人實施檢查以 搜索該社用作上述情事之証據。
第十九條:(])凡督察或以上階級之警官,不論有無招入協助必要時得强制進 入其有理由相信現正由非法會社或其會員召開會議,或置或儲存屬於非法會社之簿 册,帳目、畫據、會員名冊、旗織、印鑑、徽章、槍械或其他物品之住宅,其他房 或地方,實施或者令將在塲人等一律逮捕,并將各該房屋地方搜查,
其有理由相信屬於非法會針或與有若何關係之一切簿册,帳、畫據、旗幟、盦員名 册、印鑑、徽章、槍械及其他物品;(二)所有逮捕之人與查抄物品,予以留保 管升解擧裁判司依法究治之。
第二十條:(一)註册官或助理注册官得傳換其有理由相信可以提供關於非法會 社或嫌疑非法會社之存在或活動情報之人或關於注册或特許會歡活動情報之人聽傳 凱;(一)被傳之人須依傳媒指定時刻地投到繳驗關於各會社或疑會肚而其保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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