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八
香港大酒店
11+
七十方尺以下
告羅士打酒店
半島酒店
九八七六五四
樂斯酒店
菲臘士大厦
+
徵東大厦
+1
+11
+1
萬邦公寓
樂斯公寓
樂家公寓
十四
南膦公寓
思豪酒店
好景酒店
十七
金巴倫酒店
·九龍酒店
十九
京都酒店
二十
如美酒店
星光酒店
#11
泰雲酒店
廿三
玫瑰酒店
#四
華都酒店
附表第二號
淺水灣酒店 雅蘭亭酒店
海景酒店
萬邦酒店
八十
九十
九十
九十
九十
九十
九十
一百
二十
附表第四號
附表第三號
第一號 依第四條規定聲明書表式(畧】
第二號 依第八條規定陳述書 第一部》表式(礬) (第二部)表式《》
格式表
依第八條二項規定程序 一 、房屋主管官以書面呈報輔政司附陳述書與主管官通告各一份連同其他有關函件, 同時以所取行動通知該酒店司理
二、輔政司將該報告及其他文件轉致總督依條例第四條規定委任之人(下稱仲裁人) 裁定之。
三、所委仲裁人於審核一切函件,必要時並赴酒店勘視後予以裁定,得併或不必查詢 主管官或酒店司理之口頭報告。
四、前項裁定得批准酒店司理陳述書所列之分配辦法或另行加以分配,以適應規則所 規定與香港住客之需求
五、前項裁定爲最後决定並對一切事爲-
分之證據。
11+
11+
+
二十
二十
1
+!!
11
11+
111
114
11+
各種房間
#客限額
◎丙乙甲種
面積方尺
四百方尺以上
二百五十至四百
一百至二百五十 七十至一百
三名
1
附表第五號
香港住客每週最高房租表
號次
酒店名稱
房間種類
最高房租 增加限額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第四欄)
香港酒店
甲乙丙
壹壹二元
五六元
告羅士打酒店
歷
半島酒店
十十九八七六五四
淺水灣酒店 雅蘭亭酒店
甲二五二元
乙丙八四元 同右
同右
乙丙壹二六元 乙丙四元 HENR
阅
乙丙二四元
同
海景酒店 萬邦酒店 樂斯酒店 菲臘士大道 鱉東大厦
旗
同本
庭
司
萬邦公寓
乙丙七〇元丁三五元
乙丙一四元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