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0 — Page 182

華僑年鑑 All

+1

中心

+11 雙斯公寓

同同同同同同

樂冢公寓 十四 達 公寓

乙丙五六元丁二八元

十五

思豪酒店

十六

紅景酒店

乙丙八四元丁元 向右

乙丙五六元.

十七 金巴倫酒店

九龍酒店

十九

京都酒店

二十 如雲酒店

星光酒店

泰雲酒店

玫瑰酒店

乙丙 元丁三五元

都酒店

適用各酒店

甲乙丙九八元丁四九元 戊二元

甲乙丙五六元

(附錄)凡有多人同住一房者,房租共同均分之

附表第六號

香港住客每片用電收費表

風扇————瓦特三十五以下......八元。五十至六十......十元。六十至七十 二元五百以下......十八元。一千以下......三十元。

啜爐——瓦特二五〇以......五元,.........四〇以下......六元,一九〇〇以下... +HR 111000@F.....................Ħ HR •

-KOOER HO......KR KOO.......... 電薇——瓦特六〇〇......六元。一〇〇〇......七元。11〇〇.........八元。一八〇 O........KR.

無線電 瓦特六〇......五元。〇〇........完。」......十

人民登記條例

一九四九年三七號制立法案規定人口,發給身份証 及其有事宜, 是年八月十七日公佈旅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九年人民登記條例。

第二條:(]口本例稱......『申請人』指依第四條規定必要申請登記之人。 『L 中卷

香港年鑑 第三千

日用便覽

主】指英國政府或香港政府各無關首長或本港教會,慈善、教育、工農漁各粟之主 『偽造』一九二二年一一號億造條例規定意義。『指定」指依本例規定制立

規程所指定者。『登』指登記總監所人口登記冊。 登記總監』指受任爲本港 登誔總監Z官吏、『登記監』指受任爲本港登記副監之官吏。『登記官』指受任爲 本港人口登記官之人員。「登記官』指受任爲本港人口副登記官之人員。『登記事 務官』指登記總監,副監,登記官或識登記宮。『身份証』指登記總監或其代表依本 例規定所發之身份証明。 (二)除規程有相反之明示或別有規定者外,依本例規定

所必要之命令或指示,得以口頭或書面爲之。

第三條:(-)總榔得任命一人員專任或兼任登記總監暨所稱登記副監,登記官 副登訊官各若干人;一下文規定授予登記總監之權力及裁決權須由其人執行 之職務,得由副監 總發以通告指令之其他官員執行之9

第四條:(1)除須遵照本條(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凡於本例施行 時居留本或於此時之後進入本港者,須申請依本例規定登記;(二)無論本條 項有若詞之規定,如在行政利便所需要,總督得指令一切人民按照職業種類逐步辦 理登記;隨時依本項規定頒發命令指定人民職業種類在政府公報發表之;(三)上述 命令發表後,其屬於此項職業及指定種類之人,須依本規定申請登記;(四)凡依 本條』》項申請發記者須依指定方式爲之,凡遵照本條(二)項所頒命令申請登記 者,須依今两指定方法及所定手續爲之。

第五條:(-)無論何人在依第四條(二)項規定頒發命令後進入本港,而其人 係屬於該令指定職業或種類者,須於蒞港後七日內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二)無餘 何人在依第四條(三)項規定頒發命令之日非屬於該令指定職業或種類,而續後則成 爲此職業或種類者,須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三)凡依本條規定申請登記,須依 令內指定方法及所定手續爲之。

第六條:登記總號須依所指定者,設置登記冊,備載登記人姓名及其他詳細事項 ,但登記事務官知有理田 信申請人所報事項有鐵大虛偽者,得拒絕登記其姓名教 細事項,這已登記,得予以刪除之。

第七條:依本例規定申請登記者,依法得養令申請人向指定之人員印壓指模及 攝照片。

第八條:登記官依法得——【傳喚任何人到案及開,依其適當需要認 爲必要詢問其人者,以便實施本例或施行規程之規定。(乙)飭令申請人依其適常需 法令規章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