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间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境通行証:
二元。護照額外背書証明······ ...四元,過境通行証
:免費。 附表第五號(礬》。附表第六號(學)。
一元二角。人 十二元八角。領有法國,巴力斯坦或阿富汗護照持有人申領通行証
旅業酒店統制條例
創定旅業酒店統及限價條例
第一條:本辦定名爲一九四九年酒店條例。
第二條:本例稱『收費』包括向客人徵收或企圖收取費用由人付出之代價 及承尤辦理任何情事或履行任何事務在內。『違反】包括不遵守在内。『酒店』包括 旅店及供應客人居停收取租值或報酬之地方在内,但不包含除住與傢私外不供應客人 任何事務之地方。『司理』凡遵照本例施行規則或依一九一七年11七號旅店條規定 登記爲酒店管理人者,即指各該人等,如無此種人或其人離開時,則指實際管理酒 虛之人,不論屬於其本人之職責或代表他人爲之者。『房屋主管官』指總督隨時委任 爲房屋主管官之人。『事務』包括供應停或任何事物或便利在内。『指定』指依本 例施行規則所明定者。
第三條:總餐得以通告在政府公報發表任命任何人爲房屋主管官,以實施本例之 規定。
第四條:〔í)房屋主管官得立下列規則(甲)要求酒店司理保留全部居住房 間(公用房蜜除外)指定之一部份或依規則規定方法分配之一部份或任何特別房間 爲指定之用途,包括某等人或某入應用者在內;(乙)禁止司理或關係管理酒店之 人將指定房間供應某種指定之人之用,或將指定房間供應指定某種人以外之人之用; (丙)限定某一特別房間或某種房間住居人數;(丁)特許任何居住房豁免(甲) 致所訂規則之實施,或飭令特許任何住居房間,如先取得房屋主管官同意,在某一時 期內,作爲其他用途。(戊)要求司理或關係管理酒店之人供應任何指定事務;(己 晝纜定酒店供應任何指定事務應徵最高費用,包括某一特別房間或某種房間應收最高 費用在內,或指定任何事務包括上述事務應照指定方法或 參照指定情事計算費用;( 庚禁止司理或關係管理西店之人對任何指定事務或除指定以外之任何事務加收任何
;八辛】飭令採取行動,使公衆或尋求財停之人得知施行規則之規定,或養合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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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酒店應有事務;(壬)飭令司理或關係管理酒店之人向房屋主管官報告實施本例或 施行規則規定所必要之事。(1)依第一項(甲)規定分配酒店居住房間一部份 所制立之規則,得併爲如下之規定:(甲)凡因房主管官與酒店司理間對於依規則 規定分配房間不能協議時,應將此項情事送交總督委派之人員作最後之裁定;(乙) 上述人員有權予以裁定,不必微調雙方爭持之人或其代表人之意見;(丙)上項裁定 即爲最後决定並對一切情事-
分發生效力。(三)(甲)房屋主管官制立之規則,須 逸品總督審核,並須經由立決委員會以決議案批准後,方得施行之;(乙)附表所戲 規則,應予以有效之實施,但依本條規定另訂規則予以撤銷或修改者不在此例。
第五谎:總督委任爲房屋主管官之人或該主管官以書面委派之人在適當時間內有 檀進人及檢查任何酒店,查明有無違反本例或施行規則之規定。
第六條:凡爲公司之董事或高級職員而該公司乃開設或經營酒店業務者,不得懂 以此一原因而觀之爲與管理該酒店有關係者,但各該董事或高級職員及其 係以 其他方法關涉管理權,暨在其攙力範圍內而執行管理之受僱人員,均視爲與管理該酒 店有關係者 福
第七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視爲犯有本例規定之罪:(甲)無論何人對於 在酒店居停或有關事務,除依本例規定辦理及收費外,如有供應或協議供應或代人竟 取或代向他人食取之所爲者,或供應房間或事務而有違反施行規則之所爲者,或收受 價款以外之代價者;(乙)凡有違反施行規則所;(丙)司或關係管理酒店之 人依本例規定必要爲合法之報告而明知故犯或有理由相信某要點係不眞罐或因遺漏 某一特別 要情事,而提供任何報告者;(丁)司理或關係管理酒店之人對於在酒店 居停之人,以裁判司認爲-
分以外之理由,拒絕供應任何事務,而此種事務經有最高 收費額之釐定或指定依本例或施行規則規定計算之者。
第八條:(一)凡違反本例施行規則者,應受簡易程序審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及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除規則業有較輕刑罰明定者外,上述違反規則之所爲及 犯本例或規則規定之罪者,應照上項科;(二)關係管理酒店之人成立違反第四 (一)項(巳)立之施行規則之罪者,裁判司除依法處罰外,得併判令經營該酒 店之人將所徵超愈最高額或例許徵收之費用,補償付費假人。
第九條:一九四八年旅店價目統制規則宣告變除,而該規則所定價目,並獲視爲 永未適用者。
第十條:本例自總以公告在政府公報通告指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