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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中卷 日用便覽 港或港口衛生官以外之人不得離船或登船,俟至移民官檢驗該船完畢而入境檢驗信號 除下後爲止,竟無論何人一船員執行職務者除外)不得行近該船三字碼之内;(四) 船長應將船上人等禁制船内,快檢驗竣事爲止,並得使用適當方法而止之。
第六條:除遵照移民官許可証辦理外,不得將任何物品移去或運登船上,直至移 民官依第七條規定檢查該船竣事時爲止。
第七條:(一)船隻入境或出境,據移民官之要求,執行下列各項情事,計開 *(甲)向該官員全部船員名單。(乙)菁令全體船員受該官員之檢查及問訊 (丙)任由搜查全船以便顯示船上其他人等在場或不在場。(丁)繳驗該船所有文件 。 (戊)報告船上有無放逐出境,偷或非法乘船之人;八二》如爲載客船,船長併 須呈驗及指揮下列事,如(甲)呈六旅客全體名單,以每名次序排列先後,列明各 個國籍,籍貫,任務職業,及來往港口或地方。(乙)指揮旅客受檢查與詢同; E 如爲飛機,機師須依總督指定在政府公報發表之地點與期間辦理;(四)機師 須呈及指揮下列事項,如(甲)驗乘客名單,照船上旅客名單排列次序(乙) 機上職員全體名單。(丙)遵照移民官普通或特別指示,指揮職員及旅客受檢與海
第八條:移民官必要時得發給命令,令保証旅客或職員並未逃避其身體或事物 之檢查。
:(一)凡由海陸空抵港或行將離港者對於移民官之一切詢問,須作詳盡 及確實之同答,無論此項答語足令其本人受任何限制或自陷法網者,並於按據官員 提出要求時,須據實說明及繳檢驗其有直接或間接証明其身份,籍貫,職業,或符合 第十一條規定限制或其本人完全或有條件對任何國家海陸空軍負有若何事務責任之一 切文件;(二)上述答語及文件,對於其本人有依本例規定被訴於案之訴訟事件,得 操作証據 但上述答語對於其他訴訟事件原可採作証據者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使 之不能採作証據之所爲。
第十條:凡由陸海空抵港或行將離港之人須按照移民官指定之地點時日投到再受 檢驗,直至官員准令離去時爲止 。1
第十一條:(一)凡對抵港之人執行檢查或於必要時在剖開之後發見人壞人民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如(于)患病、殘廢、宮台、凝糸 瘋、衰老或無生活能力至不 能尋求生活者,八丑》未能顯示其有適當技能足以給其本人與家屬直至其本人找得 生活爲止者。《寅》其人可能流爲流民,乞丐或靠公私慈善機關救濟者。(卯)其人
法令規章
患有危害傳染病者。(辰)其人必須具有旅行文件而無此種文件或持有造或改造之 旅行文件或其旅行文件非完全遵照現行法例者。(已)任何國家棠道會任何理由予以 放逐出境者。(午)犯有煽動或擾亂公共安寧嫌疑者。(未)不能顯示即有職業或 確實有把握可能覺得職業者。【辛心其人爲娼妓或靠賣淫以維持生活或纖行昭彰者。 (酉)未備港海檢疫現行規則規定必要証書者。(或其他現行法例規定禁止入境 者,移民官對於上述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登陸本港,及决定將其人拘留、侯有機會遺 國籍或原來地方;(二)入境人民很答依本條規定之間或所答不能使人滿意時, 移民官得禁止入境及决定將其人拘留,候有機會遣回原籍或原來地方;(三2凡行使 上述兩項規定之權力,如其結果爲(甲)入境人民禁止由船登陸,則船長須徇據移民 官之要求,由原船或環機載運離港。(乙)入境人民在港拘留而未依上項規定遺 鳳 籍時,該船船長,代理或委託人或飛機師, 不論有無上項規定提出要求,須負責 償還政府支付該人在港之給養費及遺送費;(四)船長或飛機師對於船上或機上之人 有第(一)項所列情形之攔疑者,須向移民官報告,如有詢問,並須盡其所知與意思 予以解答;(五)凡未有移民官許可擦行入境者任何官不用拘票,得將之拘捕,其 人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又凡有上項判决,載運該人來港之最 隻,其船長,船東或代理人,或載運該人來港之飛機,其飛機師,飛機所有人或代理 人均應受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由裁判司科罰之。裁判司不論有無對該船 科 罰,得下令迅將談人遣回原籍或竄來地方,費用由該船或該機代理人負担;(六) 第七條規定必要列報之名單,須于船隻,或飛機抵港或 緋港後四十八小時內由船長或 主管該船之人,東或代理人或飛機師,飛機所有人或代理人向移民官基驗之,如不 鞋駄或明知故犯或不詳查明確而以虛名單驗者,以犯罪論。
第十二條:如認爲必要以執行本例之規定時,得在政府公報發表佈告,指定 邊界某處地方或若千入境地點。
第十三條:(一)移民官或其於普通或某一特殊時期以書面授權代表之酇官得執 行下開權力——(甲)對於有理由認爲必要再加訊問之人得予以四日之拘留,以便再 " 加訊問。(乙對於有理由懷疑犯有或企對違反本例規定之人,得予逮捕解裁判可 究辦:(丙)對於依法拘留或逮捕之人或正方抵港或行將離港之人,得攢查其身體財 物。(丁)對於有理由懷疑任何地方,船隻(非軍艦 飛機,火車或車輛內有可能供 作違犯或 意躏違过本例規定證據之事物,或此種事物係爲該官依法加拘捕之人所 有或歸其保管或完全戒局部歸其控者,得執行搜查之。(我)對於認爲可依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