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回
上卷 香港全貌 政治
而處理之。
香港行政機構大如下:
香港行政事務,輔政司署管轄下三十餘 機關分 別處理。其所屬人員均爲公務員,法律機關,除司法 機關外,尚有其他附屬機關五個。自一九三八年以來 財政司在輔政司内,所負任務,純爲行政工作 庫務司署即在其轄下,專司出納公歎。估價署管理稅 寧之評定,及稅之微收。而稅務署則按照一九四七 年公佈之稅務法例,徵收稅。出入口闍監督負責 徵收入口稅與土產稅,以及指揮緝私工作。
華民政務司爲高級行政長官,專司一切有關華人 事宜,勞工處於一九三八年成立,環爲華民政務司 之附腐機關。關於一九四六年與該署分開,而成獨立 官署,至一九四七年勞工處長亦更名爲勞工司監, 關於工廠及工場工作情形,均照現行法例辦理,如 康安全等等亦爲勞工處主要任務之一,如遇業務執 ,勞工司雖不負仲裁之資,惟可指示途徑,以便雙方 進行談判,社會局長在難民政務司指導下,執行其職 務,保障婦女,檢查移民,監警幼童及青年福利,以 及調節本攤一切有關福利事宜,均爲其要工作。醫 務署及潔凈局,負責辦理本港公共衛生,工務司署則 管理道路,屋宇、水務、碼頭、政府運验,以及其他 有關事務。嘿凈局長,爲市政衛生局當然局長。市 政衛生局實際權不如其名義所表示之癀泛。該局於行 使職權時受政府行政權力所拘束之處甚多,該局雖有 權訂立關於公共衛生及處理渠道之附屬法例,惟必須 經立法局批准,新界地方行政,由新界理民府管理 本港領海內許多島嶼,均列入新界籲潤,新界理民府 除負責行政事務外兼爲該區之裁判官及土地宮,對於 小債務訴訟及簡易土地訴訟亦有處理之權,新界村
圍分兩區,由北約理民府及南約理民府分別管理 惟自本光以來,爲行政上之便利計,已改由新界 理民府一人全權處理。其永久性機關,沒有審計署 、教育司、消防局、海事礬、航、警務署、鐵路 局、郵政局、監獄署、及天文台。 本港公私立學校, 號由教育司署管理,廣播及電訊事業,除話係由私 人公司經理外,概歸郵政局管理。
戰後新設新聞處,該處不僅爲一政府新聞社/專 供散發官方消息;同時並負責向民衆解釋政府政策; 及使政府瞭解一般輿論。新聞處附設書報室,讀者極 爲踴躍。新聞處長每日與記者會談,並爲機關長約 定時間,會見記者。其他新成立之機關,尚有展拓司 罢,凡有關開發本港資源事宜,號由展拓司負責辦理 ,該下附設漁政,農務,林務及公園等四局,戰前 之園林,業經取消,其工作已歸四新機構辦理。 輔政司之統計局,係於一九四七年元月一日成立
。政府機關所需之特別或普通統計資料均由該局供給 。爲便利製作圖表,該局置有『街拿列夫』式設備 一九四七年間,流計局長除將有關生活費用鍋報供給 公務員薪津調整委員會外,並爲各機關擬就補種綱日 及報告 P
政府時期,曾成立若干臨時機關,迄今該等機 關,仍繼續工作。工商供應處,原爲管理光復初期政 府自外輸入大量供應品而設,一九四六年末,政府正 常之物資供應,雖已轉交政府物資管理處管理。惟洺 今糧食之輸入,政府所購之統制物品,基本配給制度 之管理,及限價制度之執行,仍由工商供應處長負責 辦理。
敵產管理處,管理一切敵產及棄產,該處工作, 今已大爲減少,在一九四七年内,處理無人認領之棄
二
產,幾已全部完成。關於向該處申請認領之各項案件 上亦於一九四八年初,處理完畢。俟對日和約簽訂後 ,該處處理敵產任務,即告完籤。本港屋荒,至今仍 然存在,房屋統制處之設立,純爲應付西式屋字缺乏 ,及其困難。
乙、華民政務之理
華民政務司,爲本港政府及華民與情溝通之介 。一般華人及華人團體,如欲向政府有所陳情,必先 經華民政務司署,政府覆文,亦必由該養轉達。
在華人心目中,港民政務司,乃一上合下行, 及下博上達之機關。此外如遇涉及華人法律,習俗, 及意見之問題,則備政府諮詢;如有善款項,則與 華人組織之委員會,協同處理;如有華人遇難,則予 以援助;如遇華人家庭糾紛,則予仲裁;並有法律, 特別規定暑有保護婦女之;且在某種情形之下, 得辯未滿二十一歲少女之法律監護人。
華民政務司署之行政任務,則有發給華人酒店 旅店,酒樓,皮船票經紀人之牌照;及批准華人之慶 祝集會等項,
要言之,關於華人生活之任何方面,幾無一不與 該暑發生關係者,惟其程度,則尚有不同耳。
一、慈善款項之支配與管理
(一)華人廟宇款項 本港華人廟宇,統歸華人 廟宇委員會管理。該會主席,由華民政務司任之。就 一九四八年而言,註冊廟宇,共有一百五十四所,其 中二十九所,由該委員會直接管轄。該等廟宇,因開 投司親所得款項,全年共計七萬三千六百九十元
(1)華人一般盤歎項 此亦謝華人廟宇委 員會支配,華人廟宇款項,如有餘欸,亦併本項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