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以書面通告登記官及律師公會,凡選定依一八 七一年律師業務條例施行規則應試者,須準備於 公會受其選擇通告後六個月內應試,又凡遇定期 考試屆期不出席應試者此後無此項選擇權

依第三條(二】項規定 附表 第二號 一、一九三二年英國律師法第二附表所載各 大學校。

二、香港大學。

第七十四條:(一)附表第四號所列費用, 須依照內載情事向登記官繳納之。

(二)附表第五號所列費用,須依照内載情 事向律師公會繳納之。

附表 第一號 依第十六條規定

一、凡在簽立師約前經在第二號所列大學受 有文科,法律,或科學學位而非屬於名譽學位者 ,期間爲三年。

二、凡在英倫考選狀師者(依本例第二十條 (一)項規定特許而獲得資格者除外)而於簽訂 師約前脫離狀師會,期間爲三年。

三、凡在英倫考選狀師但在攷選前受五年 約向東且已服務三年,而其人應考畢業試時已終 止爲狀師者,則其依上述師約服務之三年,在不 妨害第二十條規定之下,應視爲已服務滿期,1 若所訂師約已得訂約律師同意終止之者。

四、凡在簽立師約前,正式任律師書記或在 香港政府司法或法律機關任事十年,向律師公會 提供証據證明任事忠誠勤奮者,期間爲三年。

五、正按察司得立規則,指定凡在本例附 表第二號所列各大學或規則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機 關考試及格者,期間爲四年。

六、其他人等,期間爲五年。

香港年鑑

附表 第三號 依第十八條(一)項規定

考試規則

一、畢業試應由英倫法律公會委任之典試員 設定之並根據應考英倫律師業試現行適用大綱所 蛾科目 , 由本港律師公會隨時建議修正者辦理 之。

二、應考畢業試者須 (一)預先六個月 以書面通告登記官及公會,說明擬在英倫及香港 應試,由應考生本人及知悉其事實之人一人或多 人源全誓與登記官,述明應考生在 送發本通 告日止以前在香港或英國學習法律之詳細事項, 如未學習期滿者,則並敘述此後學習辦法。但應 考生徇據公會需要將上述誓書簽証本及在考試日 以前學習法律之証據。 (( 1 ) 繳交律師公會等於 N 金磅十五磅之港幣。

三、公會對應考生在香港或英國所受法律訓 綀認爲滿意時,議定舉行考試地點,並將應考 地點時日通知赴考。

四、公會 考生在香港或英國所受法律訓練 表示未滿意時,將考試延期,俟再受訓練,適 合所定條件,另遞警書予以証明時,方再定期舉 行之。

法令規章

法律類

五、典試員屆時對考試應試及格不及格縻發 証明書,上述証明書由英倫法律公會轉達本港公 會,卽爲証明考試生合格之證據。

六、公會收受規則第條所稱証明書,應對該 考生發給証書一份。

七、應考生收受畢業試合格証明書遵照本例 第二十五條其他規定之後則依該條則規定申請批 准爲律師。

八、應考生不及格時,有權再發通告,請求 複考。但請求複試,須在上次試不及格証明書 送達後至少六個月,方得提請之。

九、本規則除第條之外,對于複試應適用之。

附表 第三號 第七十四條(一)項規定 登記官微收費用表

(一)遞呈誓......二元。(二)師約之登記 ......二十元。(三)師約登錄册内公 衆檢閱............十元。(四)公証律師依第三十一 :五元。(五)批准執業律師不論自

行執業或爲其他律師或律師行之書記·三百元。 附表 第四號 依第七十四條(二)項規定 律師公會徵費表

(一)批准律師執業 收受本例規定通告書......

...二百元。 (二)

·十元。(三)本图

規定需要之証明書或許可·······...五十元。(四) 申請應考畢業試 ·十五金磅。(完)

B六五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