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十六 軍事
香港防衛軍條例
一九四八年六三號制立法案組設香港防衛軍條例 是年十二月廿三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香港防衛軍條例
第二條:本例稱『委任』包括軍服以外之軍裝及 配蘸。『空軍』指香港空軍。『 輔助隊』指香港輔助 軍隊。 『司令長官』指受命管轄全軍之現任長官,如 未有此項任命,則指談軍最高階級之長官。『 司令官 』指當時指揮談軍聯隊之長官,如未有此項任命,則 指該聯隊最高階級之長官。『緊急局勢』指總督在政 務會認爲局勢嚴重應動員全軍或其一部出任軍役之時 期。『該軍』指總督受權依第三條規定舉辦之防衛軍 。 『 軍餉法』指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現行而各別適用 於皇家海軍,陸軍與皇家空軍之必列顯飩法及必列 顛退休金法,但爲本釋義發生效能起見,所有各級官 員及義勇軍均視爲屬於本港籍而永久居住於本港者。 二訓令』指遵奉司令或司令官之指示依照時日地點到 塲受敎練或檢閲而非在受訓期內應受之檢閱或訓練者 。『海軍』指香港海軍。『 』指有委任書受任爲 翻軍軍官之人。『軍團』指香港軍團。『服役紀律法 』指海軍紀律法,陸軍法及空軍法。『訓練』指由司 令或司令官指定時日地點連續遷計四小時以上到塲受 劃之期間。『未婚家屬』對於軍官或義勇軍人,指在 談軍應琴入伍或受訓前六個月直至其死亡之日爲止之 期間內依照永久質實家庭生活基本狀態下受軍人全 部或 主要給賽之人。『義勇軍』指軍軍首以外之
下
法令規章
員。『婦女義勇軍』指香港婦女義勇軍。 第一章 組織
第三條:總督依法得舉辦一義勇軍,以帶衛香港 ,稱爲香港防衛軍,而對於志願投爲義勇軍之人, 依法併有權接納之。
第四條:該軍費用,由立法委員會規定,在本港 資金項下撥付之。
第五條:(一)軍以若干單位聯團及支隊,由 總督指定隨時在政府公報發表者組織之。(二)在不 妨害上述一項規定之下除籬餐別有指示者外,應有 下列各團隊:(甲)海軍團隊一,稱爲香港海軍團 斷,以當任香港海軍司令爲本隊主管指揮官。(乙) 陸軍團隊一隊,稱爲香港陸軍團隊,以當任香港地上 部隊總司令爲本隊主管指揮官。(丙)空軍團隊一隊 稱爲香港空軍團隊,以當任香港皇家空軍司令爲本 露主管指揮官。(丁)輔助團隊一隊,稱爲香港輔助 軍團,以當任香港地上部隊總司令官或總督以手令委 任之其他人員爲本主管指揮官。(戊)婦女義勇軍 I隊,稱爲香港婦女義勇軍團,以總督手令委任人員 爲本隊主管指揮官。(已)軍總部稱爲軍總司令部, 內設下列各支隊——(一)司令長官及參謀人員。( 二)訓練所。(三)軍官訓練所。 (四)特別訓練所 ,以上各支隊之組織,方式及人選出總督指定在政府 公報公佈之,並以司令長官爲本部主管指揮官,
第六條:賅軍軍官以功績任銓敘陞任,各國籍民 均可選任,由主管指揮官賽請總督委任之,其任命不 因總督之亡故或去職而隨同罷免之。第七條:總督如 認定爲本港利益或爲本港防衛上利益起見應採若何步 線,於諮詢行政委員會同意時,依法得飭令下列團隊 軍官或義勇軍在港外地方服務,計開:八)海軍
B六六
(乙)軍團。(丙)空軍。(丁)香港義勇軍。( 亞軍總部特別訓練所。但上述命令,除各該軍官或義 勇軍在應募時或於頒令前會以書面謖明如有命令,願 意赴港外服務者,方予對各該軍或義勇軍頒發之。
第八條:軍官或義勇軍應召出動或與英國正規軍 同受訓練,除須遵照本例施行規則辦理外,應受正規 軍軍官指揮 ,但在服役環境許可下,應受本軍長官在 正規軍軍官指揮下之指導,如本軍長官階級高於正規 軍軍官,該最高階級長官除有權指揮正規軍外,兼有 權指揮本軍軍官及義勇軍。
第九條:凡關於囤積危險物品之條併,對於該軍 所有危險品不適用之,但所有位險物須依總督核准及 鎭照施行規則指定之地方貯存之。
第十條:(一)除在緊急時期並須遵照下文指定 辦理者外,義勇軍得依下例之規定退伍,計(甲)以 書面預先二十八日內通知司令長官。(乙)完整繳還 公物或法軍所有物,(破爛者除外)如軍械,委任狀 及軍服等。(丙)將當時或退伍前或因退伍之故依本 例,施行規則或本軍規程規定應繳之欲清償之,司令 長官應即在名册内撤銷其八之入伍登記。(二)(甲 ▲司令長官拒絕撤銷其入伍登記時,談義勇軍認爲不 服,得採取正常途徑上訴於本隊指揮官。(乙)指揮 官按據上訴,認定該義勇軍經已遵照本條一項之規定 得令行司令官撤銷其登記,上述命令,一切人等均 受其拘束。(三)無論上文有若何之規定,所有義勇 軍一經應易入伍,爲由此日起入伍服役,服役期 限依其隸屬團隊所適用之施行規則所規定,未星期而 退伍或革退者,須依司令長官指定繳交一百元以下之 金額,但司令長官對於義勇軍之淵伍,認爲有適當及 正確理由時,此項金額不必繳納之,但又規定,義勇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