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牙醫」指依一九四八年第一號牙醫 例規定在牙醫登記冊登記之人。
「登記醫師」指依一九三五年四一號醫業登 記或認爲已登記之人。
「登記藥劑師」指依一九三七年第八號藥劑 及毒藥條例規定在配劑師登記冊或藥劑師登記冊 內登記之人。
「批發』指售與轉售之人。
「外科獸醫」指大必列巓皇家外科獸醫學院 學員,或持有英國殖民地的獸醫團體憑照由總督 在政務會隨時核准之其他人員。
第三條:適用本例規定之物質爲盤尼西林及 由生物機體產生之其他預防微菌機體物質,即總 督在政務會依本例第六條規定制立施行規則所明 定者,又規則者明定生物機體產生之一種物質, 則該規則得併包含任何物質,其化學原質係與明 定物質相同或類似但非由生物機體所產生者
第四條:(一)除須遵照本條規定者外,無 論何人不得售賣或供應適用本例規定之任何物質 或有此種物質成分或一部份之配製品,但下列人 員除外,計開(甲)登記醫師,登記牙醫或外科 獸醫,或遵照各該醫師,牙醫或獸醫指示辦理之 人而所售或供應之物質或製品亦係遵照上述醫師 牙醫或獸醫之指示辦理或爲治療之用者。(乙 ▲登記藥劑師 或特胙售賣毒藥之人而所售或供應 之物質或製品係遵照該醫師,牙醫或獸醫所開藥 方附有署名及日期而辦理之者。
(二)無論何人不得使用上項物質或製品作
香港年鑑 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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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洽療之用 但醫師, 牙醫或外科獸醫不在此
(三)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售賣或供 應上項物質或製品而有下列情形或屬於下列人員 者不適用之,如 ( 甲) 用作批發者。(乙)爲輸 運出口者。(丙)售給醫師,牙醫或外科獸醫者 。(丁)售給經營醫院,療病院或供醫藥,外 科或獸畜治療之其他組織之當局或主事人者。 戊)售給經營任何組織或事業之人以備各該組織 或事業作爲教育或研究科學之用而其活動範圍係 爲人所承認者。(已)售給公共機關者。
(四)藥方配藥人須遵照下列條件辦理,計 開:(甲)藥方指定若干時間或某一期間可以配 藥者,除遵照指示外不得爲之。(乙)配藥時, 須 在藥方內註明開列藥方人署名,配藥人姓名住 址及配藥時H4(丙) 除可以配藥一次以上之藥 方外,所有藥方須在配藥所留存二年,以便隨時 可以檢查。
第五條:(一) 凡違反本例第四條之規定者 ,以犯本例規定之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 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如再次或連續犯罪,應科上 述罰金或易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雅罰兼施< (二) 凡犯本例規定之罪者爲一法團,所有 在犯罪當時之董事,總經理,司理或其他同等職 烏或認爲有執行此種職權之人,均以犯罪論,但 其人如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本人並非許可或縱容 此項犯罪所爲,且會竭力防止此種犯罪行爲,而 審察其職務及一切情形認爲屬實者則不在此例。
法令規章
鹽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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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一)總藝在政務會得制立施行規 則,明定適用本例規定之物質及其他定義,爲 有效實施本例之規定各事宜。
(二♪本例附表所載規則,應視爲依本例規 定制立者,並賡續發生效力,至另訂規則,予以 增刪或修改爲止。
附
錄
管制盤尼西林施行細則
▲、本規則定名爲一九四八年盤尼西林(及 其他物素)規則。
二、本規則稱「該例」指一九四八年盤尼西 林條例。
附
表
物質名稱
·物質定義
盤尼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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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史塔杜邁仙
目的及緣起
本法案目的厥爲盤尼西林與史塔杜邁仙物素 嚴加管制 蓋此兩種藥物,苟非善用,殊屬有害 ,故予以管制,凡售賣與供應此物,除對醫師牙 醫或外科獸醫之外,餘人不得利用或沽售,違者 以犯罪論。
一,膳食費!
官立醫院平民治療徵費表
(八月一日起實施)
B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