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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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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透

(一)官立醫院贊育醫院及傳染病院除外。 每日頭等 二等 三等

平民病人 十五元 九元

西餐六元 上等唐殮三元 下等唐殮及 印度殡一元五角

(二)年齡十二歲以下兒童照上表半費。 (三)英國藥方書未經開列之藥物而由醫院 供給者應另收費。

(四)海陸空軍及政府享受長俸人員照上表 收費,不另收診費。如由政府醫官另招醫生會診, 」亦予費。如由軍事醫官或私人執業醫生另招 其他醫生會診者 則照下列民病入聘請診治 收費。

(五)平民病人每日徽收一二等膳食費用者 ,除上列者外,兼收下列二及三兩項費用。

二、診斷費-

診洽費照膳食費徵收三分之一。

三、額外費—

(一)外科施術除醫藥費外另收

(甲)繁重者每次由二百元至一千五百元。 (乙)輕小者每次由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二)正常生產由政府醫官治療者,頭等病 人三百元。二等病人一百元。均不另收診治費, 正常生產由私人醫生治療者,頭等病人一百元。 二等病人五十元。作爲征收產房使用費。

(三)分析化學,病理學,細菌學及化學等 檢脍徵費,照一九四六年七月十日第二六〇號,

贊育醫院

教育購

一九四七年四月十四日第三一八號又一九四六年 三月十一日英軍政府公報第二卷第十四號各公佈 之徵費表徵收之。

(四)無線電學檢驗、X光治療,鐳光治療 按摩及電療照一九四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三 七五號公佈之徵費表徵收之。

(五)牙科檢驗及治療照】九四七年四月三 日第二九一號公佈之徵費表徵收之。

(六)官立醫院留醫及門診平民病人由政府 醫事顧問或醫官診治者, 每名徵費不超過五十 元。

(七) 心臟電學檢驗每次十元,多發副本一 件另收十元 。

(八) 官立醫院留醫病人聘用政府醫事顧問 爲醫術上之指導者每日徵費五元至廿五元,不另 收診治費。

(附註)醫務監督對上述任何或一切加徵之 費用,有權准據主管員之建議而豁免之。

證書——凡關於病人或他人適合或不適合職 務證書,因病不宜於工作證書,保險公司必要證 書及公務機關包括海陸空軍。

當局必要之驗屍報告等,徵費十元。

一、官立贊育醫院膳食及醫藥治療每日徵費 頭等四元五角。二等三冗,三等一元五角。 二、英國藥方書未有開列之藥物而由醫院供 給者應另徵費。

三,非政府人員之病人徵收一或二等膳食費

者兼徵收下列各費

(乙 ) 二等最高二十五元。

B五二

(甲)等最高五十元。

四、醫務監督有權准冤應徵之額外費用。 傳染病院

荔枝角及西營盤醫院爲傳染病院, 不收費

C

十二敎育

修正教育條例

一九四八年六〇號制立法案修正一九一三年 二六號教育條例,是年十一月十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敎育修正條 例並與一九一三年敎育條例(以下稱原例)配合 成爲一法例

第二條:原例第二條爲如下之修正: (一)D項銷,易以下文 (D) 親 學官』指依第四條規定委任之親學官並包括當任 醫官在內。

(二)K項撤銷,易以下文——(K)副 醜學官』指依第四條規定委任之副視學官並包括 依一九三五年市政衞生局條例第九條規定委任之 觀察員在內。

第三條:原例第九條(二)項第七行「第十 條 ( 甲) 及(乙) 項 」 易爲「第十條(甲),( 乙),(丙),及(己)項」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十一條爲如下文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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