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藝素人員及軍人員得採取必要農 (包括使用武器在門以執行本命。
第三章
第十三條:凡犯本例規定罪行或不遵守警務 處長依本例第三條規定頒訂之條件者,應解送我 轲司審理,受簡易程序審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易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目的及緣起
例
一、本法案目的,在便利維持公共秩序與安 #
二、茲鑑於世界上各政黨,在過去二十年內 普遍組織成立,且有常常使用武力,以達成其政治 目的者,本法案第三至第五條原係根聯合王國 相同規例制訂,爲防範有政治色彩者之活動,同 時亦爲保障市民公共集會之安全。
三、除上述之政治機構外,更有感情用事不 借使用武力臂大不韙以威脅公共秩序及安寧之徒 ,對於若輩,自飭令具結担保品行良好,此爲 本法案第六至第八條之目的也。
四、香港邊界附近水壓地方,常有海盜與匪 黨活動,自日軍侵港現目中國內戰,游擊隊之 活躍,足以顯示其嚴重性,而被等間有徒衆匿跡 本港爲之呼應者,此類事件,近日邊界已有發生。 其妨害本港公共秩序與安全實屬嚴重,制定法 案,俾可授權警察軍人採取行動,以防範,並授 總督以下開槙力,如(甲)每等指定區域宣佈戒
香港年鑑
散。( 乙 ) 封閉任何區域,禁止未具備特許證之 人進入該區域。(丙)限令某一區域或地點之人 撤離。(丁)禁止某種指定船隻進出或停泊本港 領海。
防止貪污條例
一九四八年三九號立法案修正法律對防止 貪污賄賂規定條例,是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防止貪汚條
第二條:本例稱
*優越利益」包括任何職位或榮譽,及以容 懟而索取金錢或所值現金或有價物,並包括任何 援助,許可, 影响或假托援助, 許可或影响, 贊包括允願,獲取,同意或亟獲取冀得任何禮 物 欸項,費用,報酬或上文定義之所謂優越利
「代理」包括公務員及受僱或代表他人之人
「代價」包括各種有價值之代價。
「個人」包括立案爲法人或法團之團體。 「主事人」包括僱主。
「公務團體」包括行政會,立法會,市政局 或市政衛生局,政府機關或機構,局會,理事或 其他團體不論由香港政府或總督所委任或是否支 領薪給者,或依本港現行法例賦有執行權力者。 「公務職守」指永久或臨時職位或僱傭及-
任各該公務團體之同人,官員或服務人員不論是 法令規章
治安 類
否包支薪給者。
「公務員」除一九一一年三一號法律 例規定之意義外,並指本例定義所稱公務團體之 受僱人或同人不淪爲永久或臨時性質亦不論是否 支領薪給者。
第三條:(一)凡由本人或經由或共同他人 貪污賄賂,爲自己或他人翼求或收受或同意收受 任何禮物,款項,費用,報酬或利益,作爲誘使 或網報公務團體同人,官員或服務人員辦理或禁 辦理該團體有關之實際或擬議情事會事務者, 以犯罪論。
(二)凡由本人或經由或共同他人 貪污賄賂,不論爲談人或他人利益計,而給予, 尤願或貢任何禮物,欸項,費用,報酬或利益 與任何人,作爲誘使或酬報公務團體向人,官員 或服務人員辦理或禁制辦理該團體有關之實際或 擬議情事或事務者,以犯罪論。
第四條:凡有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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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代理人貪污賄賂,自 己或爲他人接受或收取或同意接受或企圖收取他 人之禮物或代價,作爲誘便或酬報其辦理或禁制 辦理有關其主事人事務之行爲,或在本例施行後 曾經辦理或禁襉辦理此等事務或業務,或爲表 示或禁制表示恩怨於任何人者。
(二)任何人貪污賄賂,而對任何 代理人給予,同意給予或貢任何禮物或代價, 作爲誘使或酬報其辦理或禁制辦理有關其主事人 B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