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五十元,又二百五十元者易爲一千元或徒刑 六個月。

三治安

第五十一條! 曳牲畜過鐵路罰五十元,易 爲二街五十元。

第五十二條————毀棄車票罰五十元,易爲二 百五十元。

第五十三條- 百元或監六個月。

妨碍辦公罰一百元,易爲五

第五十四條 佔用或任牲畜通過交义路罰 五十元或監三個月 易爲二百五十元或監三個

·第五十五條(一)項————牲畜侵入鐵路罰每 頭五元,易爲二十五元。

第五十六條——損毀路軌事物罰二百五十元 或監一年,易爲一千元或監一年。

第五十七條———擰開閘龲罰五十元,易爲二 百五十元。

第五十八條————、酗酒關職罰五十元,易 爲二百五十元。

二、過尖危害他人生命處一年徒刑或罰 二百五上元,易爲一千元或監一年。

第五十九條——玩忽致害已或害人之安全處 六個月徒刑或罰二百五十元,易爲罰一千元或監 六個月。

第六十條——→違反規程罰五十元,易爲二百 五十元。

第六十一條——毀滅文件規程或告示罰五十 元或監三個月,易爲二百五十元或監三個月。 下卷

香港年鑑

公共秩序條例

一九四八年五九號制立法案,以便利維持公 共秩序與安全條例,是年十月廿七日通過施行。 第 一章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公共秩序條

第二條:本例稱

「集會」指爲公共利益之事務或對此種事務 發打意見而召集之會議。

「私人房屋」指公衆得該處所有人,住戶或 承租人許可後可以入場(不論是否要納費者)之 房屋。

「公開集會」包括在公共塲所之集會暨公衆 或任何一界人士獲准參加之集會在内,不論有無 徵收入場費者。

『-公共場所』指公路,公園,公園,海濱, 橋樑,道路,里巷,曬傷等不論是否爲通衢者, 並包括公巖當時獲准入場不論是否徵收費用之擴 地在內。

第三條:凡在公共場所或公開集會而穿着制 服表示其參與任何政治機構或爲增進任何政治目 的者,均以犯罪論。但警務處長認定其人穿着此 種制服係爲參加任何週年紀念會或其他特殊場所 治安類

法令規章

殊嬖政

不致有危害公楽安寧者,得准予在此塲所穿著 制服,無論有否附帶條件,然後准許行之者。 第四條:(一)凡會計不論是否註或登記 爲法團者,我會員或附從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之 所爲,如(甲)所有組織,練或配備,足使 輩佻作灣 政府警察或武裝隊伍之職權者。〔乙 組織與訓練,或其組織與配備,能使若甄顯 示共實力以增進任何政治目的,或其方式令人 信仰其所有組織,訓練或配權係爲此項目的之用 者。則凡參加管理該社會之人,或組織訓練該會 顧會員或附從之人,均以犯罪論。

(二)凡依本條規定提起刑事訴訟,如提供 証據,指證任何人曾有任何行爲,語言,書面或 發表,證明其參加管理該會社或參加組織,訓練 或配備該社會員或附從之人者,應予採納作爲証 據。

(三)裁判司如按據經過發誓之報告,表示 滿意,認爲有相當理由,懷疑有犯本條規定罪行 【其犯罪證據可在任何房屋或地方搜獲者,得准 據副督察員階級以上警官之申請,簽發票, 授權票內列名之警官及其他警員於發票後十四日 内,到該房屋或地方搜查,必要時强制進入實施 搜查,在上述房屋地方或該處之人身上檢獲任何 事物,有相當理由疑爲上述犯罪證據者,得予抄 檢之。但遇婦女則應由婦女任搜查。

第五條:(一)凡對合法之公開集會有擾亂 秩序行爲,以圖阻撓會議及糾同他人或煽誘他人 有此種行爲者,以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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