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篇 財政與融金

茶室及飲食店等,釋查是否履行本法例之規定事項。

(十)(甲)如有不遵守或逃避本法例之各項規定事項者,得受簡易法 科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歟。(乙) 如酒樓、茶室及其他飲食店等,遇有被判罰 有罪時,警察裁判官得下令停止或取銷其牌照。(丙)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 本法例各項規則者,得受簡易法科以五百元之欸。(丁)如有阻止或妨礙 政府會計處長或其委托人員(持有証件者),進入酒樓茶室,及其他飲食店 時得受簡易法科以五百元之罰款。

(十一) 如犯法者係一公司時,其主席及各董事以及各職員,概認爲有 同樣之罪狀,但能証明其對於該種犯法行爲不知情者,則屬例外。

(十二)如有任何所作之情事或遺漏之情事,根據本法例足以受任何 款者,則其所作爲之事情或遺漏之情事,其合夥人,代理人、及僱員等將受 同等處分。

本法例受予裁判官以停止或取銷牌照,此種權力,認爲對付逃避徵稅 有此需要。本法例所指之各種商店,其東家多爲有限公司者,故本法例有第 十條條文之規定,以確定對本法例作更嚴密的遵守。

已菸酒稅

港府增従菸酒稅,以裕稅收,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廿八日起開始實行。 菸稅加百分之五十,酒稅加一倍。該項稅率,於一九四一年經已提高,但 較諸其他英殖民地所徵者仍低。繪稅决案中,將英帝國之酒類倍徵稅,卽 將威士忌酒加至每瓶五元二毫,非英國製之拔蘭地稅至每瓶六元六角。其 他各類酒之增稅,對一般人士無大影响。啤酒類則因價格已高,故只增百分 之二十五,關於煙草稅增加百分之五十,非在帝國土地所製之雪茄,則加百 分之七十五。估計此次增稅,港府收入可達七百萬,單獨煙草收入,已達四 百萬之數,藉以補-

港府歲出之不足。將新稅稅表列后:

酒、香檳 其他汽酒 拔蘭地 毡威士忌 其他烈酒 砵丶些利 馬地拉酒 其他無泡酒 萍果梨酒 啤酒

卅六元

四十四元

卅二元

卅二元 卅二元

四十元 四十元

二十元 十六元

一元一角五分

一元

三分

四分

共他啤酒(除萍果、梨酒外 比量不超過一〇五五度

一元

一元半

一元九角

三分,

四分

五分

啤酒比量一〇四五 度以上者每度徵收

凡比重超過上述

度數者每度徵

中國酒

-

二十元 二元五角

五分

以上各種麻醉酒在廿二度之强力者,如超過度數,除照上述稅率徵稅外 另徵稅如下:

第二部 (BG)

酒精力超過百分十五 者,每百分之一徵稅 日本酒

四角

四角

五角

(本港製)

(英製)

(其他各地製)

四元

四元

五尤

一角六角

一角六分

四元

四元

新訂酒稅率表

酒精力超過百分廿五 者,每百分之一徵稅 第三部

一角六分

第一部(每加崙計

酒類》

(本卷

(本港)

(英) 【其他各地製)

不含麻醉性酒

| 角六分

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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