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篇 財政與融金
茶室及飲食店等,釋查是否履行本法例之規定事項。
(十)(甲)如有不遵守或逃避本法例之各項規定事項者,得受簡易法 科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歟。(乙) 如酒樓、茶室及其他飲食店等,遇有被判罰 有罪時,警察裁判官得下令停止或取銷其牌照。(丙)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 本法例各項規則者,得受簡易法科以五百元之欸。(丁)如有阻止或妨礙 政府會計處長或其委托人員(持有証件者),進入酒樓茶室,及其他飲食店 時得受簡易法科以五百元之罰款。
(十一) 如犯法者係一公司時,其主席及各董事以及各職員,概認爲有 同樣之罪狀,但能証明其對於該種犯法行爲不知情者,則屬例外。
(十二)如有任何所作之情事或遺漏之情事,根據本法例足以受任何 款者,則其所作爲之事情或遺漏之情事,其合夥人,代理人、及僱員等將受 同等處分。
本法例受予裁判官以停止或取銷牌照,此種權力,認爲對付逃避徵稅 有此需要。本法例所指之各種商店,其東家多爲有限公司者,故本法例有第 十條條文之規定,以確定對本法例作更嚴密的遵守。
已菸酒稅
港府增従菸酒稅,以裕稅收,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廿八日起開始實行。 菸稅加百分之五十,酒稅加一倍。該項稅率,於一九四一年經已提高,但 較諸其他英殖民地所徵者仍低。繪稅决案中,將英帝國之酒類倍徵稅,卽 將威士忌酒加至每瓶五元二毫,非英國製之拔蘭地稅至每瓶六元六角。其 他各類酒之增稅,對一般人士無大影响。啤酒類則因價格已高,故只增百分 之二十五,關於煙草稅增加百分之五十,非在帝國土地所製之雪茄,則加百 分之七十五。估計此次增稅,港府收入可達七百萬,單獨煙草收入,已達四 百萬之數,藉以補-
港府歲出之不足。將新稅稅表列后:
酒、香檳 其他汽酒 拔蘭地 毡威士忌 其他烈酒 砵丶些利 馬地拉酒 其他無泡酒 萍果梨酒 啤酒
政
卅六元
四十四元
卅二元
卅二元 卅二元
四十元 四十元
二十元 十六元
一元一角五分
一元
三分
四分
共他啤酒(除萍果、梨酒外 比量不超過一〇五五度
一元
一元半
一元九角
三分,
四分
五分
啤酒比量一〇四五 度以上者每度徵收
凡比重超過上述
度數者每度徵
中國酒
-
二十元 二元五角
五分
以上各種麻醉酒在廿二度之强力者,如超過度數,除照上述稅率徵稅外 另徵稅如下:
第二部 (BG)
酒精力超過百分十五 者,每百分之一徵稅 日本酒
四角
四角
五角
(本港製)
(英製)
(其他各地製)
四元
四元
五尤
一角六角
一角六分
四元
四元
新訂酒稅率表
酒精力超過百分廿五 者,每百分之一徵稅 第三部
一角六分
第一部(每加崙計
酒類》
(本卷
(本港)
(英) 【其他各地製)
不含麻醉性酒
| 角六分
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