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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丙 盈利稅

(一)舉凡商營事業團體包括公司、商號、貨會、工廠會計等,以營利

爲目標,年中獲純利超過七千元者,按標準率納團體利得稅。有限公司則不 限獲利多少,均應繳交。

: (二)對於核算個人收益稅額,應扣除貸款利息、土地房租、跌價枯服 等損耗,個人收入總額不超過五千元者免徵。

(三)凡個人或合夥經營,年中如遇虧折,可將五年內應付稅款與虧出 資本實數抵銷。

(四)不論是否身居香港,凡與各該公私企業之管理權益有關者,應履 行納稅義務。

(五)公司經營保險業,其投資收益(不限本外埠)除減去開支(包括 佣金)外,卽爲其所得盈利應徵,團體,俱樂部,其收入總額(包括會費捐 欸)不超過總賬一半以上者可免徵。

(六)旣須繳交盈利稅者,物產稅可免徵。

個人評價

(一)個人收益應自動申報,有一人者免稅 四千元,有廿一歲以下之 未婚兒女两個者各至二千元,第三、四個各冤一千元,第四個以外及自能獨立 生活者,不能豁免。有購人壽保險及年中捐助本港福利救濟金數目不及其收 入六分之一者,經局長承認可免徵。

(二)減除免稅後之徵稅率列後, 〇五千元照標準 率 四分之一

〇二次五千元照標準率二分之一

@三次照標準率四分之三

@四次照標準率徵收

五次照標準率加四分之一

魯六次照標準率加二分之一 七次照標準率四分之三

+

利息税

(一)凡在一九四七年三月卅一日以後到期之債券、按揭、動物抵押 債項存欸或貸欸所產生的利息(除去銀行或法團經手的)必須繳納利息稅

。照下列各項徵數:

⊕凡向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登記之按揭、債券動產抵押、 均須徵稅。

凡在本港經營商業、職業或業務並遵照規定各該商業業務 盈利稅准予減除者,均須徵稅

但下列各項特許谿免利息稅,計開;

⊕經由局長批准由銀業行商交付或付交銀業行商之利息。 @應付或付交在香港經營商業或業務各法團之利息。 戊、 飲食稅

一九四六年飲食課稅條例,其中規定之重要事項如次:

(一)凡在酒樓、茶室、及啡噢店或其他飲食店,每人用過五元或五元

以上之飲食費者,課百分之十飲食稅。

(二)每人用過五冗以下者毋須課稅。

(三)凡旅店住客,在其房間用食者,無論多寡,概免課稅。

(四) 凡在有賣酒牌地方飲洋華雜酒者,脫所消費課稅百分之十。

(五) 凡旅店住客在其房間飲酒,概不課稅。

(六)謝稅時,凡未滿一毫者,應作Ś毫計算。

(七)立法局有權決定增減稅率及停止課稅。該局之决定事項,於通過

之日起實施,但有特別規定者則例外。

(八)港督會同行政局,得制定各項規則,徵收稅欸及使本條例一般的 予以實施。例如:(甲)課稅之計算,徵收,及記賬規則。(乙)開與消費 者之賬單,呈交政府會計處長及其他收稅員之單據等之格式。

(九 ) 政府會計處長及受託之人員,持有証件時,得進人任何之酒樓

香港年鑑 第三篇

財政與金融

一年來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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