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登記
十八
人口和入境事務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生死登記官登記嬰兒在港出生的 資料。在上述期限內辦理手續,無須繳付登記費用;在嬰兒出生42天後才登記,則須繳 付費用。如嬰兒出生滿12個月仍未登記,須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才可補辦登記。本港 現有四個分區出生登記處,提供出生登記服務。年內,登記出生人數為41955人。
任何人如死於自然,死者親屬須在24小時內辦理死亡登記。死亡登記可在三個死亡登記 處和15所位於新界及離島的指定警署免費辦理。年內,登記死亡人數為50 653人。
網址
政府統計處:www.censtatd.gov.hk
入境事務處:www.immd.gov.hk
保安局:www.sb.gov.hk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