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如案件具合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不得超逾有 關法定財務資格限額的規定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視乎其財務資源,受助人可能要繳付分擔費,並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而未 能向對訟一方討回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留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 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 師和一名律師。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計劃經濟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援助,財務資格限額 為1,451,900元。該計劃適用於屬下列類別而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人身傷害申 索;就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又或就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 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或地產 代理的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 索;以及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該計劃亦涵蓋僱員補償申索,以及因應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提出上訴而為有關僱 員提供法律代表的個案,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從為受助人 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的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 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不服裁判法院裁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上訴法 庭和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 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便會向接受審訊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申 請人必須具合理的上訴理據,才會獲批法律援助,但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 行為的定罪則屬例外。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資格限額,但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 律援助,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按其財務資源繳付較高 的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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