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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環境衛生和漁農業

二零一六年,食環署簽發8820個正式、暫准及臨時食物業牌照、909個售賣限制出售食 物許可證(包括151個由二月二十二日起簽發的網上售賣受限制食物許可證)、1548個公 眾娛樂場所牌照、41個其他行業牌照、1055個酒牌和會社酒牌,以及四個在領有食肆牌 照的處所內開設卡拉OK的許可證。

食環署接受在網上提交食物業/行業牌照及許可證的申請。

食物安全和標籤

食環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負責保障本港出售的食物安全,確保食物適宜食用。二零一六 年,食物安全中心從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約65400個食物樣本,進行化學、微生 物和輻射檢驗,整體合格率為99.8%

年內,文錦渡食品管制辦事處和牲畜檢疫站檢查約34000輛汽車運載的蔬菜,以及 37712輛汽車運載的活生食用動物(包括豬、牛、羊和家禽);另外亦檢驗2083055隻活 生食用動物,並抽取8499個血液樣本及50741個尿液、糞便和組織樣本,以檢驗有關動 物有否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體內是否有殘餘獸藥。

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附有營養標籤, 載列能量及指定標示營養素的資料,另又訂明標示營養聲稱的條件。這個制度有助消費 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標籤和營養聲稱,以及鼓勵食 品製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二零一六年,食物安全中心以目視方式檢查5625件 預先包裝食品,確保其標籤符合法定的“1+7”營養標籤規定一。該中心抽取518個食物 樣本進行化驗分析,以核實其營養資料和營養聲稱。食品符合法例規定的整體比率為 99%*

《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第2號)規例》規定,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 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和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並 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有關嬰兒配方產品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三 日實施,而有關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和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規定則在二零一六年 六月十三日生效。食物安全中心檢查這些食物產品,確保其標籤符合法定的營養標籤規 定。該中心又抽取產品樣本進行化驗分析,以核實其營養資料和成分組合。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在二零一四年生效。截至二零一六年年底,食物安全中心在進 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逾91700個食物樣本進行除害劑殘餘檢測,整體合格率超過 99.8% °

註一 根據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的含量。七種核心營養素為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總脂肪、

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和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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