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

存款保障

《2016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在三月二十四日生效,改良存款保障計劃在銀行倒閉 時發放補償的程序。該條例容許總額發放補償,並改良其他運作安排,從而加快補償程 序;在大部分情況下,發放補償的時間可由之前的六星期縮短至七天內。經改良的計劃 有助鞏固銀行的穩定性,加強存戶對金融安全網的信心。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損害國際金融市場穩健度和穩定性的全球問題。作為國際金 融中心及外向型經濟體,香港難免會面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部分威脅來 自境內,但以來自境外的威脅居多。政府實施強而有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 度以確保本港營商環境穩健,以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監管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在十一月十三日全面生效。該條例賦權金管局實施儲值 支付工具發牌制度,以及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確保有關系統能安全穩健地運作。二零 一六年,金管局向流動及網上支付服務供應商及預繳卡發卡商發出共13個儲值支付工具 牌照。持牌營運商正推出嶄新或經改良的服務,提供更新更方便的支付方式,供顧客選 擇。

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是確保監管架構與時並進,以促進保險業穩健發展;為保單持 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與金融監管機構應在財政和運作上獨立於政府的國際做法看齊。

《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訂立法律框架,成立保監局,並設立保險中介人法定發牌制度。 該條例正分三個階段實施,讓現有的監管制度順利過渡至保監局監管的制度。保監局已 根據二零一五年制定的條例改名為臨時保險業監管局。臨時保監局獲賦予行政權力執行 必要的籌備工作,以便保監局可在接下來的階段,接管保險業監理處和現有三個自律規 管機構的職能。行政長官已委任保監局的主席和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五年開始。

六月一日,財政司司長委任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該兩個委員會分別 就長期保險業務及一般保險業務的發展,向保監局提供意見。

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保險業監督正就制定香港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與相關持份者緊密溝通,並已在二 零一六年展開第二階段制定工作,以及委託顧問公司就具體規則進行研究。保險業監督 亦正在制定指引,以期在二零一七年下半年開展量化影響研究,收集量化及質性方面的 數據。保險業監督已成立四個業界焦點小組,討論有關制度的技術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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