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6 — Page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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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在香港設立一個跨界別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以符合金融穩 定理事會制定的《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所載的國際標準。該條例在六月獲 立法會通過,並將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與根據條例制定的附屬法例(即 《受保障安排規例》)同時生效。

一如以往,當局會在本地和國際層面,繼續為銀行制定恢復及處置規劃框架,以配合條 例的實施,維持金融穩定。

投資者教育中心

投資者教育中心藉免費提供持平公正的工具及資源,協助公眾作出有根據的財務決定。 香港四個金融監管機構註七及教育局均支持中心的工作。

四月,中心推出新品牌標誌“錢家有道”,以生動有趣的手法提供金融教育資訊。年內, 中心舉辦230項社區外展活動,參加者超過15520人;中心的網站錄得逾618973 瀏覽人

次,瀏覽頁次超過170萬。

中心擔當“香港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策略”秘書處的角色。該策略旨在凝聚各個界別,推 動金融理財教育,提升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截至二零一六年年底,已有超過100個組織 和12名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策略大使表示支持,致力提升公眾的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獨立持平地管理一項計劃,協助金融機構與其個別客戶以“先調解,後 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金錢爭議。為增進大眾對調解中心服務的認識,調解中心在 二零一六年推出各項計劃,向業界專才和公眾推廣其服務,並就如何改善服務進行諮詢。

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

由獨立於審計業的機構監管公眾利益實體的核數師,是現時的國際趨勢。政府在二零 一五年公布就香港上市實體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諮詢公眾的總結後,繼續與持份者就改

建議的詳情保持溝通,並正擬備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改革。

放債人

政府藉加強執法、公眾教育及宣傳、為市民提供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 照條件,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手法。牌照法庭根據《放債人條例》施加的更嚴格牌 照條件,在十二月生效。放債人訂立貸款協議之前(特別當涉及第三方時),必須進行盡 職審查(包括確認),以保障借款人的利益。

註七 四個金融監管機構為證監會、金管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及保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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