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政策科包括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在內,由法律政策專員掌管。該科就政府研究的 各種課題,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資料和意見,並就影響司法、憲制法(《基本法》和人權 法)、選舉法及內地法律的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刑事檢控專員掌管刑事檢控科。該科的律師負責處理大部分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向終審 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亦大多數由他們進行檢 控。如有需要,他們也會就裁判法院案件擔任檢控工作。該科也就刑事法律向執法機關 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司法機構
司法制度獨立,是香港特區賴以成功和欣欣向榮的一個重要因素。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 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 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至於司法人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宜,也由獨 立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意見。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最高的上訴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有三位常任法官、六 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2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法院的上訴案 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共同聆訊和裁斷,並可因應需要,邀請一位本地或來自其他普通 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 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外,高等法院還有十位上訴法庭法官和33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級 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 訴。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 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 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 法官還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判法院、小額薪酬 索償訟裁處、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區域法院原訟法庭的下一級法院,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和34 位法官組成。另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負責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 定事宜。區域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 禁七年。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限於款額不超逾100萬元的申索,以及把應課差餉租值 不超逾24萬元的土地收回案件。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和有關平等機會的案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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