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於一九九七年成立,按照獨特的 “一國兩制”方針運作。香港繼續根據《基本法》,
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同時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各項制度。香港特區繼續按照“一國兩 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 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 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 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 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首長,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行政長官由行政會 議協助決策。
行政會議
《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 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 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 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 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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