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有29名成員,包括15名主要官員和14名非官守成員。 《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 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 權。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 外公布。二零一四年,行政會議舉行了44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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