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環境

環境管理和可持續發展

政府通過環保經理計劃、環境審核、環境管理系統和環保工作報告等方式,向本港公營 和私營機構推廣環境管理。目前各決策局和部門都委任了環保經理,就所屬的決策局或 部門的環保表現發表周年工作報告。政府全力支持《清新空氣約章》,以改善香港的空氣 質素。由二零零七年起,所有決策局和部門都會在合適的情況下,在周年環保工作報告 中闡述如何落實約章的原則。為了向私營機構加強推廣環保工作報告,環保署設有專用 網頁,讓本港上市公司分享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資料。

鄉郊污水排放設施

新界鄉郊地區的污水排放設施持續改善。二零一三年,政府擬訂計劃,進一步投放資 源,進行公共污水渠工程項目,把鄉郊村落和其他未有污水系統地區的住宅污水排往污 水處理廠。政府更推行貸款及補助計劃,合資格的戶主可申請貸款或補助,把家居污水 管接駁到公共污水渠。

空氣污染

環境局於三月發表《香港清新空氣藍圖》,向市民闡述香港在空氣質素方面所面對的挑 戰。該藍圖簡介有關政策、措施和計劃,以應付由海陸交通、發電廠和工業程序帶來的 空氣污染問題,並概述粵港兩地在處理區域污染問題上的合作措施,共同改善空氣質 素,建立一個更健康的居住環境。

《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於七月制定。條例訂明,新的空氣質素指標由二零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空氣質素指標以世界衛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的目標為基準, 並與歐洲聯盟及美國採納的標準大致相若。條例規定空氣質素指標每五年最少檢討一次。

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推出一個以健康風險為本的新“空氣質素健康指數”系 統,以取代“空氣污染指數"系統。“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顯示空氣污染所引致的公共健康 風險,並在嚴重空氣污染情況出現之前預先作出警告,提醒市民(尤其是特別易受空氣污 染影響的人士,例如兒童、長者及心臟病或呼吸系統疾病患者)採取預防措施。

政府一直針對不同的排放源採取管制措施。一九九七年至二零一一年間,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下降了23%至61%。

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實施多項管制,包括規定一些大型工業設 施必須領有牌照,而且特別管制燃料質素、火爐和煙囪的安裝、黑煙排放、露天焚燒、 建築工程產生的塵埃、油站散發的污染物、乾洗設施排放的全氯乙烯、印刷機的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排放、指定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也禁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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