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公署接到12255宗查詢及5501宗投訴。較多人投訴的事項包括出 錯、意見或決定錯誤、延誤、監管不力、辦事疏忽或有缺失遺漏的情況,以及職員態度

欠佳等。

雖然申訴專員並沒有執行本身所提建議的權力,但有88.5%的建議獲有關部門和機構接

納。

審計署

審計署根據《基本法》成立。《基本法》訂明,審計署獨立執行職務,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負責。審計署署長為該署的首長。

《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把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審 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外匯基金、香港房屋委員會、五個營運基金,以及六十多個其他基 金的帳目;此外,還負責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營運財政狀況。

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審核帳目是否妥當,其二是進行衡工量值式審 計。前者旨在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和會計帳項,一般都準確妥當。《核數條例》 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審核帳目是否妥當。

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目的是就政府各局和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共團體、公共機構 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提供獨立資 料、意見和保證。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所按照的一套準則經由審計署署長、政府帳目委 員會和政府議定,並在一九九八年提交臨時立法會;但對部分公共機構,審計署署長則 按照獲授予的法定權力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後,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議。二零一三 年,審計署署長提交了三份報告書,其中一份關乎上一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審核證明, 其餘兩份是衡工量值式審計的結果(二零一三年三月的第六十號報告書及二零一三年十月

第六十一號報告書)。

第六十號報告書共有八章,政府帳目委員會從中選出三章進行公開聆訊: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道路安全措施的管理;以及

倡廉教育和爭取公眾支持肅貪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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