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基建發展和文物保育

在維港以外進行適度填海及發展岩洞是增加土地供應和建立土地儲備的可行方法。此 外,填海亦是處理剩餘公眾填料和污染海泥的可持續解決方案。政府由二零一一年十一 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收集公眾對維港以外填海及發展岩洞的土地供應策略(包括對填海及 岩洞發展的選址準則)的意見。此外,渠務署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展開把沙田污水處理廠遷 往岩洞的可行性研究,以騰出原址作房屋及其他用途。土木工程拓展署亦在二零一二年 九月展開有關香港岩洞發展長遠策略的研究。

土地徵用

徵用私人土地作公眾用途,可通過協商進行,亦可根據有關條例由政府收回土地。相關 條例規定政府須根據被收回物業的價值及所引致的商業損失作出補償。如果雙方未能就 補償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要求土地審裁處作出裁決。二零一二年,政府徵用了 約558850平方米的私人土地,包括約45910平方米屋地及512940平方米農地。二零 一二年,政府支付的補償款額為7.185億元。

地政總署也參與市區重建項目的收地工作。二零一二年,當局向因受12個市區重建項目 影響而須收回的66個物業的業主,合共支付了6,623萬元補償。此外,該署在二零一二年 收回約三公頃土地,包括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南港島線(東段)和觀塘線延線收回 的地層。年內支付的補償為1.28億元。

批地

政府一般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政府土地。二零一二年,政府共售出22幅住宅用地、 兩幅商貿用地、一幅物流發展用地和兩幅加油站用地,面積合共約29.66公頃,收入總計 約450.7億元。

就已批租土地而言,承租人(一般稱為“私人土地業權人”)如欲修改現行契約內的條款, 例如為了配合當時的城市規劃而進行重建,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契約或換地。該署會 以私人業主身分考慮這些申請。申請如獲批准,均須受可能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規限,包 括繳付地價和行政費等。年内共完成了113宗契約修訂和換地交易,涉及土地面積約 275.22公頃及地價197.6億元。

管理土地和執行契約條款

地政總署負責管理因交還、契約期滿、收地、重收土地及其他相類行動而復歸政府所有 的物業。年內,地政總署接手管理13個物業和售出16個物業。目前該署管理的物業共 469個。

179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