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和大律師兩個分支。一般而言,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受到限制, 而大律師則在所有法院及審裁處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不過,當局於二零一零 年制定法例,容許合資格的律師申請於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行使發言權。

法律執業者只可以律師或大律師其中一個身分執業,不得同時以兩個身分執業。香港現 有7483名執業律師和806家本地律師行,另有70家外地律師行和1375名註冊外地律師。 約有371名律師也是公證人。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及外 地律師行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香港大律師的專業組織是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1174名大律師的專業行為受香港大律師 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確保有 -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經濟能力欠佳而不能在香港的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或抗辯。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提供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代表他們行事。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國籍或 居住地為何。該署的編制約有職員540人,當中包括76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訴 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援的死因研訊 案件。援助範圍涵蓋的主要案件類別包括家庭糾紛、人身傷亡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 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 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 總資產的總和)不超過26萬元。6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 首26萬元。

如案件具-

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 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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