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制度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視乎受助人財務資源的多寡,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如未能向對訟一方討回訟費,受 助人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留 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 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 師和一名律師。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計劃經濟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財務資格 上限為130萬元。這項計劃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包括人身傷亡索償案 件、因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人員疏忽而提出的申索,以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 補償申索,索償金額不限。計劃的涵蓋範圍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起大幅擴大,包括更多 有關專業疏忽的申索、關於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 以及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索償金額可能超過60,000元的申索。同時,計劃 亦涵蓋因應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提出上訴而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的個案,不論爭議金額 為何。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從為受助人 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 判程序、不服裁判法院裁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上訴的案 件。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 助,便會向接受審訊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具-
分的上訴 理據,才會獲批法援,但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等控罪的上訴則屬例外。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但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 助,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繳付分擔費。
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如申請遭到拒絕,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被控或被 裁定觸犯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僅可就其審訊或上訴案件 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關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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