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務┃67

截至二零一一年年底,未償還港元債券(包括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超逾 12,610

億元。

發展伊斯蘭金融

二零一一年,政府繼續與金融監管機構及私營界別合作,致力建立有利伊斯蘭金 融在香港發展的平台。有關工作集中在四大範圍,分別是建設所需的金融基礎設施, 加強香港與其他主要伊斯蘭金融市場的聯繫,增進市場對伊斯蘭金融的認識,以及鼓

勵開發產品。

在發展金融基礎設施方面,政府現正擬備立法建議,修訂香港的《稅務條例》及 《印花稅條例》,以促進伊斯蘭金融在香港發展。建議旨在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使發 行和買賣常見種類伊斯蘭債券的稅務責任,與傳統債券看齊。政府會在二零一二年第 一季就法例擬稿進行公眾諮詢,以確保立法建議能滿足最新的市場需要。

改善市場質素和加強保障投資者

建議在法例中加入有關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

政府已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規定納入

《證券及期貨條例》。建立法定制度規定上市公司須適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有助提升 市場的透明度和質素,使香港規管上市公司的制度更貼近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制度,以 及維持香港作為區內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政府的目標,是在二零一一至一二年度的 立法會會期內把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並在二零一三年第一季落實新的股價敏感資 料披露制度。

建議設立投資者教育機構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政府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宣布,決定以證監會全資擁有附屬機構的形式設立投資 者教育機構,以及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加強保障投資 者。新的投資者教育機構會負責全面監察投資者教育的推行情況,而金融糾紛調解中 心則會透過獨立公正而簡單快捷的調解機制,協助消費者解決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的 金錢糾紛。政府已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 案》,內容包括增訂條文使證監會得以在轄下設立新的投資者教育機構。該教育機構 預期會在接近二零一二年年底時開始運作。此外,政府正籌備在二零一二年年中設立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建議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

政府建議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以加強保險市場的穩定性,並在保險 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政府已在二零一一年三月至六月期間,就 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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