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 事訴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援的死

因研訊案件。

援助範圍涵蓋的主要案件類別包括家庭糾紛、人身傷亡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 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審查方 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 (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得的每年 可動用收入及總資產的總和)不超過財務資格限額。

由二零一一年五月起,普通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由175,800元大幅上調至 26 萬

60 歲或以上的申請人,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計劃

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

如案件具-

分理據而又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 必須符合上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

在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 辯

視乎受助人財務資源的多寡,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如未能向對訟一方討回訟 費,受助人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 回或保留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 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 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計劃經濟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 二零一一年五月,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上限由488,400元大幅上調至130萬元。這 項計劃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包括人身傷亡索償案件、因醫療、牙科 或法律專業人員疏忽而提出的申索,以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 償金額不限。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從為 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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