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1 — Page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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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31

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 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 共同審理。法官還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判法 院、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區域法院原訟法庭的下一級法院,由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 官和 33 位法官組成,所有區域法院聆訊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有一位司法 常務官和四位副司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非正審申請及訟費評定等民事訴訟事宜。區域 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區 域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限於款額不超逾100萬元的申索,以及把應課差餉租值不超 逾24萬元的土地收回案件。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和有關平等機會的案件,以及 離婚、子女管養、贍養費、領養等家事案件。此外,區域法院也可聆訊有關評定印花 税的上訴。

裁判法院每年處理約九成本地案件。現時全港共有七個裁判法院,由總裁判官領 導七名主任裁判官、57名常任裁判官及六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範 圍廣闊。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和十萬元罰款的刑罰,而個別法例賦 權裁判官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 500萬元罰款的刑罰。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庭的案 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 16 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案。特委裁判 官負責處理性質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上限為 五萬元,或其委任狀所規定的罰款上限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 業估價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 地值下跌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 理不超逾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評 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因 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透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 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經濟能力欠佳而不能在香港的法院採取 法律行動或抗辯。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提供律師或大律師 (如有需要),代表他們行事。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 國籍或居住地為何。該署的編制約有職員542人,當中包括 76 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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