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法律制度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的課題,並擬備 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官、學者、執業律師和社會賢達。
委員會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來,已就多方面的課題發表了59份報告書。這些課 題包括商業仲裁、離婚、資料保障、欺詐行為、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等。委員 會現正研究的課題,包括慈善組織、集體訴訟、一兩審、性罪行檢討等。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執業者獲授予律師或大律師的專業資格。一般而言,律師的出庭發言 權受到限制,而大律師則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不過,當局於二 零零九年制定法例,容許具相關資格或經驗的律師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 法律執業者只可以律師或大律師其中一個身分執業,不得同時以兩個身分執業。
香港現有 7 149名執業律師和784家本地律師行,另有73 家外地律師行、1371 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外地律師行與本地律師行組成的29個註冊聯營組織。約有 392 名律師也是公證人,他們都是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會員。
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以及外地律師行的專業水 準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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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是香港1 145名大律師的管治組織。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 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
司法機構
司法制度獨立,是香港特區賴以成功和欣欣向榮的一個重要因素。香港特區的司 法制度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 人、法人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至於司法人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 宜,也由獨立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意見。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最高的上訴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有三位常任法 官、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3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法 院的上訴案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共同聆訊和裁斷,並可因應需要,邀請一位本地或 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 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外,高等法院還有十位上訴法庭法官和32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 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 事上訴。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