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金融財務
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及功能的了解;
為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減低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以及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
的穩定性。
證監會是一個獨立法定組織,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截至二零零八年 年底,證監會董事局共有 14 名董事 (主席、六名執行董事及七名非執行董事),全部 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規管工作。
證監會的經費由市場承擔。自一九九三年起,證監會再沒有向政府申請撥款。估 計證監會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的營運開支 (包括折舊) 為7.1682億元。
證監會就政策事宜,向所屬的諮詢委員會徵詢意見。諮詢委員會由證監會主席和 行政總裁、兩名證監會執行董事及12 名獨立成員組成。獨立成員由財政司司長根據 行政長官轉授的權力委任,代表不同的市場使用者,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證監會行使的權力受法律制衡,例如有關人士可就證監會的各類決定,向由高等 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擔任主席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二零零零年十一 月,行政長官成立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負責檢討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是 否妥善,並向證監會提供意見。這些程序和指引規限證監會在履行規管職能時,所採 取的行動及所作出的決定。
覆檢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二零零八年九月,政府公布覆檢委員會的第 七份周年報告。該報告認為,一般而言,證監會在處理覆檢個案時已遵守其内部程序。
證監會的工作大致上包括中介人的發牌、監督和監察: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和其 他集體投資產品在公開發售方面的規管;併購和其他企業活動的規管;在雙重存檔制 度下就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人及發行人規管上市的事宜;市場、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的 監察;證券法例和規則的執行;以及投資者教育。
截至年底,本港有 37243名持牌人(包括證券經紀行、期貨交易商、證券保證金 融資人及其代表等) 及 102 個註冊機構 (例如銀行),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就證券及 期貨提供意見等受規管的活動。
內幕交易審裁處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內幕交易審裁處是本港證券市場規管架構的重要部分。審裁處根據《證券 (內幕 交易) 條例》(已廢除)設立,專責調查由財政司司長轉介的懷疑涉及內幕交易個案。審 裁處在一九九四年開始聆訊,截至年底,共審結了 25 宗個案。